Page 28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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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驗收前置作業及驗收





                     ( 一 )  系統可用度達 99% 以上,且延誤五分鐘以上事件不得超過二件。但非完全獨立專

                           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於系統穩定性測試期間,因不可歸責於該系統之事由,
                           致系統或列車延誤超過九十秒之異常事件或事故,得予排除。

                     ( 二 ) 平均列車妥善率達 90% 以上。
                     ( 三 ) 系統啟動正常,且不得有發車失敗之情形。
                     ( 四 ) 不得發生造成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事件。

                     ( 五 ) 如為無人駕駛系統,不得於正線發生改採手動駕駛列車模式之情形。
                     通過初勘程序後,即可函送初勘紀錄及履勘前須改善事項改善完成報告報請交通部履勘。

                 15.2.2 初履勘配合作業說明


                     本節說明本局為配合臺北市政府及交通部辦理捷運路線(段)營運通車初勘、履勘作業
                 之程序,以確保初勘、履勘作業順利進行,早日營運通車提供載客服務。
                     初履勘流程詳初勘及履勘配合作業流程如圖 15-2-1 ~圖 15-2-4 所示,初履勘作業說明

                 詳述如下:
                 一、  初勘、履勘作業,係分別由臺北市政府及交通部主辦,本局為受檢之工程機構。為使初

                     勘、履勘作業順利進行,本局須依初勘及履勘配合作業流程與臺北市(當地縣市政府)
                     政府及交通部作業密切配合。

                 二、 工程處應就其所轄擬通車路段工程,報局確認已達初勘要件後,統由工務管理處彙簽局
                     長核可後,續由綜合規劃處簽辦與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會銜函請臺北市政府始辦

                     理初履勘作業。
                 三、 初履勘前相關工作會議綜合規劃處應簽請局長派員,出席臺北市政府召開初勘準備工作

                     協調會議及初勘委員會會議或交通部召開履勘小組前置會議,並於會中簡報說明本局擬
                     通車路段工程進度概況。所需簡報資料則由工務管理處準備,另行簽核。

                 四、 綜合規劃處應於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召開第一次初勘準備工作協調會期間簽請局長召開局
                     內會議,研商成立本局初勘、履勘作業小組架構及人員編組、各單位分工、受檢文件資
                     料準備項目清單、初勘檢查項目內容表、初勘或履勘委員可能提出之狀況模擬處置題目

                     等相關事宜。

                 五、 臺北市政府召開初勘委員會會議後,綜合規劃處須於正式初勘前,將本局擬通車路段工
                     程檢查報告送給初勘委員參考。履勘委員則俟交通部召開履勘小組前置會議後,再將工
                     程檢查報告於履勘前送給履勘小組成員參考。

                 六、 綜合規劃處應配合正式初勘、履勘檢查,辦理各單位行政支援分工工作,包括初勘、履

                     勘前,安排初勘及履勘會場、委員停車位、現場勘查交通工具、初勘及履勘人員便當茶
                     水,製作初勘及履勘委員名牌、識別帽、會場引導標示、現場勘查引導旗,以及為初勘
                     及履勘委員辦理保險等事宜;初勘期間,則需辦理停車引導、會場引導、現場勘查引導

                     與說明、交通工具調度、安裝會場電腦文書工具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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