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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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節 初勘及履勘配合作業(含實質完工認定)
15.2.1 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概要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於報請交通部履勘前,應由主辦工程建
設機關(構)所屬工程局(處、所)及營運機構報請主辦工程建設機關(構)自行辦理初勘。
但必要時,得由交通部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初勘。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者,於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履勘前,應
由主辦工程建設機關(構)及營運機構會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初勘。依前二項規定報請
初勘或履勘時,如工程建設及營運由不同機關(構)辦理時,由工程建設機關(構)主辦,
營運機構協辦。
依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共 7 款)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及營運機構依前點規定自行或報請辦理初勘前,應確認擬通車營
運路段已完成下列營運要件,無營運安全之虞:
一、各項土木建築、軌道及機電工程完竣。
二、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且至少應包括下列指標:
( 一 ) 試運轉期間系統可用度,其計算公式 =(系統試運轉時間-系統延誤影響時間)
/系統試運轉時間。前述系統延誤影響時間係指系統或列車延誤超過 90 秒之異常
事件或事故。
( 二 ) 平均列車妥善率,其計算公式=平均每日尖峰可用車組數/平均每日全車隊車組
數。
三、營運必需之人員均已進駐,並完成各項營運規章及計畫之專業訓練及相關模擬演練。
四、各項必要之土建、機電及營運相關規章、列車運行計畫已訂定完成。
五、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六、票務系統測試正常。
七、提出整體系統之獨立查證與確證(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報告。
前項第七款所定整體系統之獨立查證與確證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執行機關(構)專業性與獨立性說明。
( 二 ) 執行範圍說明。
( 三 ) 執行期程說明。
( 四 ) 被查證與確證文件、行動及相應之查證與確證基準說明。
( 五 ) 執行機關(構)曾提出之重大觀察事項相關追蹤管理、關閉說明。
( 六 ) 就查證與確證範圍評估系統擬通車營運路段是否無營運安全之虞。
另依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初勘通過之依據,除應完成履勘前須改善
事項外,地方主管機關須已完成營運中斷交通緊急應變計畫,並應提出依未來通車初期營運
班表連續 7 天以上之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其內容須符合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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