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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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應改善項目,由受檢工程處確認是否為契約內工作項目,其屬契約範圍之項目依契約

            相關規定辦理改善作業,其不屬契約範圍內之項目,則依契約變更作業程序辦理或辦理工
            程採購。

                 分辦表所列各項改善項目經工檢委員複檢確認後,由工作小組將相關檢查資料登錄於
            「工檢暨初履勘管理系統」,並予以綜整編輯成工檢報告書供相關人員參考,報告檔上傳至
            本局「技術資料知識庫系統」。


            15.1.2 工程檢查人員及組織

                 工程檢查小組(簡稱工檢小組)係任務編組(由本局、臺北捷運公司及委辦機關派員聯
            合編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 1 人,下分檢查小組及工作小組。檢查小組設:土木軌道

            組、系統營運組、建築水環組三個分組,每個分組設分組召集人 1 人,工檢委員 6 ~ 8 人;
            工作小組包括小組長 1 人,組員 2 ~ 5 人,辦理所有聯繫、協調、溝通、工檢期間建議改善
            項目結案等作業管控、資料彙整及各項行政支援等事項。

                 受檢工程處係主辦各將通車路線(段)內有關各工程標之本局相關工程處。以系統營運
            組為例,機電系統工程處組織架構如下:

            一、工務所部分
                 分別由系統工務所主任、自動收費工務所主任、電扶梯工務所主任分別擔任各所屬工程

            標之自主檢查召集人;各工務所內,由職司各該工程之承辦工程司協同各所屬機電廠商工程
            師陪同受檢。

            二、處本部進行工程檢查人員及組織
                 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總工程司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為副總工程司、設備科科長、
            系統科科長及承辦人。




            15.1.3 工程檢查作業流程


                 工程檢查作業流程請參照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90-A-R07 工程檢查管制作業,其流
            程如圖 15-1-1 及圖 15-1-2 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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