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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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捷運系統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四、 應衡酌可能參加人數,選擇適當大小之會議室。如與會人數逾會議室可容納人數,得請

                     各團體或村(里)推派代表進入會場,並應力求各方意見得以均衡表達。

                 五、 說明會之主席,應由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並得由相關專業人員、口譯人員或其他熟
                     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
                 六、說明會議程如下:

                     ( 一 ) 主席致詞。

                     ( 二 ) 開發單位簡報或說明。
                     ( 三 ) 與會者表達意見。
                     ( 四 ) 開發單位回應說明。

                     ( 五 ) 結論。
                     ( 六 ) 散會。
                     主席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前項議程。

                 七、 參加說明會人員認為主席於說明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
                     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並列入紀錄。

                 八、說明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會議延期舉行或中斷者,開發單位應擇期重新辦理。

                 九、應請參加說明會之人員簽到,並作成會議紀錄,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十、 說明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或發問內容、本局回應說明內容、與會者於說明會程序

                     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席對異議之處理。
                     主持人於議程(三)開始進行時,應先宣達請與會者陳述或發問之內容,應儘可能填寫

                 發言單並署名,以利開發單位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其陳述或發問內容開發單位得擇
                 其要旨記錄之。

                 十一、與會者得告知開發單位其聯絡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供開發單位寄送會議紀錄。
                     對於開發單位之紀錄有意見者,與會者應於收到紀錄後以書面方式向開發單位提出。開

                 發單位收到後應函復回應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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