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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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捷運系統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四、 應衡酌可能參加人數,選擇適當大小之會議室。如與會人數逾會議室可容納人數,得請
各團體或村(里)推派代表進入會場,並應力求各方意見得以均衡表達。
五、 說明會之主席,應由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並得由相關專業人員、口譯人員或其他熟
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
六、說明會議程如下:
( 一 ) 主席致詞。
( 二 ) 開發單位簡報或說明。
( 三 ) 與會者表達意見。
( 四 ) 開發單位回應說明。
( 五 ) 結論。
( 六 ) 散會。
主席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前項議程。
七、 參加說明會人員認為主席於說明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
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並列入紀錄。
八、說明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會議延期舉行或中斷者,開發單位應擇期重新辦理。
九、應請參加說明會之人員簽到,並作成會議紀錄,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十、 說明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或發問內容、本局回應說明內容、與會者於說明會程序
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席對異議之處理。
主持人於議程(三)開始進行時,應先宣達請與會者陳述或發問之內容,應儘可能填寫
發言單並署名,以利開發單位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其陳述或發問內容開發單位得擇
其要旨記錄之。
十一、與會者得告知開發單位其聯絡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供開發單位寄送會議紀錄。
對於開發單位之紀錄有意見者,與會者應於收到紀錄後以書面方式向開發單位提出。開
發單位收到後應函復回應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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