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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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節 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
2.2.1 辦理時機
一、 規劃階段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
理情形及各方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環境影響說明書。
二、 送審之捷運工程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若獲環保署審查通過,於交通部許可該捷運工程興建
後,應於動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
三、 送審之捷運工程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若環保署審查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
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本局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於開發場所附近
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並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
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2.2.2 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依規定舉行說明會,應通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於舉行十日前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舉行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名稱及場所、
開發行為內容摘要、邀請之機關、人員及辦理說明會依據等事項。
( 二 ) 通知之有關機關,至少應包括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審查環境
影響說明書時邀請之其他機關。
( 三 ) 通知之當地民意機關,至少應包括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
(鎮、市)民代表會。
( 四 ) 得請當地村﹙里﹚長轉知當地居民參加。
二、 應於說明會舉行十日前,將會議資訊公布於環保署指定網站,並至少公布至說明會舉行
翌日。
三、舉行說明會之地點,應於開發行為附近之下列處所為原則:
( 一 ) 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室。
( 二 ) 毗鄰前款鄉(鎮、市、區)之其他鄉(鎮、市、區)公所。
( 三 ) 距離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之學校、寺廟、教堂或市集。
( 四 ) 開發行為所在地五百公尺內公共道路路側之處所。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
說明會之地點應力求平均分布於開發環境區域內。亦得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活動中心舉
行。但開發行為如位於既有場(廠)區範圍內,除有場(廠)區安全考量或其他理由,需限
定參加者進出外,說明會得於場(廠)區內會議室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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