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P. 1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公布施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及作業方式,
配合相關法令編修及環評法相關子法公告實施不斷調整,而現行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流程
(含自願進行二階環評)如圖 1-3-1,係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於 104 年 7 月 3 日發布實施,
重新調整後之最新審查程序。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流程之重點,主要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明確規
定主管機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範疇界定會議、開發單位辦理之公開說明會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及現勘的方式;以及環評法施行細則於 104 年 7 月 3 日發布時增列
「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規定列表中可能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開發計
畫,必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另開發單位在作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前,亦
得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均納入調整審查流程。
另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捷運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故捷運環評案件之環保主
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評書件係由交通部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