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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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環境影響評估法介紹















                 第一章 環境影響評估法介紹










                 第一節 前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
                 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相較其他歐美先進國家,我國人口密集、土地狹小、

                 資源有限,環境承載力量更加有限,因而面對重大開發行為時,需以更細緻之方式去緩和開
                 發行為與環境保護間之矛盾與衝突,因此我國環評法令亦較歐美國家更形嚴格,其中尤以環

                 評委員會具有「否決權」是大部分歐美國家所沒有的。另外現行環評審查制度也讓重大開發
                 案核定程序形成「雙主管機關」,一個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開發行為的申請受理與核
                 准),另一個則為環評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保護對策),以捷運建設而言,
                 需交通部及環保署均審核通過後,再送行政院同意後實施開發行為。



                 第二節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架構及其精神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環境保
                 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爰參酌各主要國家環境基本法規,經提送立法院正式立法,規定
                 各種開發行為,在規劃階段應同時考量環境因素,不合乎規定者,不得開發,以達永續發展

                 之目標。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主要源於 72 年 10 月 13 日行政院第 1854 次院會決議:「重
                 大經建計畫、開發觀光資源計畫或民間興建可能污染環境之大型工廠時均應事先做好環境影

                 響評估工作,再行報核准後辦理。」,並於 74 年起開始系統化推動,其間歷經 74 年 10 月
                 17 日行政院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80 年 4 月 17 日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
                 影響評估後續方案」及 81 年 11 月 2 日核定修正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後,

                 於 83 年 12 月 30 日正式公布施行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共分四章計三十二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督,第三章
                 罰則,第四章附則,其主要架構如圖 1-2-1,主要立法精神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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