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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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一、 民眾參與:當地居民對開發行為有參與之權利(但緊急性及軍事機密國防工程例外),

                 即開發行為有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公眾閱讀並舉辦公開說明會之義務,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亦須辦理公聽會,至環保主管機關之審查則應公開化。

            二、 事先預防:維護環境保護之程序正義,即未經環保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三、 開發承諾:強調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文件,視同開發單位之承諾,

                 應負履行之責任,否則將受處分。
            四、 開發否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具有否決開發計畫之權利,即審查結果倘開發行為對環境
                 有嚴重不良影響,就環保立場應予否決,以維環境品質。

            五、 強化監督: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前,開發行為業經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者,該法規定應追溯其履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承諾。
            六、 政策環境評估:擴大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即將政府政策納入,對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

                 府政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利於政策決策過程充分考量環境因素。
            七、 確立程序:確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各項作業流程之時限。

            八、 違反者之處罰: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行政罰鍰為新臺幣 30 至 150 萬元,經限期不改善,
                 得按日連罰,情節重大並予勒令停工,另不遵行停工或文書登載不實者將遭刑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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