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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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雨水

                 雨水(rain water)係指未經污染水,如一般下雨等未被污染之水,此部分之雨水可直接
            排放至公共排水溝或雨水下水道內。

            四、廢水
                 指事業(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依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 1.3 條規定當建築物之一部分或其基地範圍內供事業活動用途所產生

            之事業廢水如擬納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使其處理後水質
            符合當地或鄰近地區下水道機構所定之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維持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施功能。


            3.4.2 排放方法

            一、重力排水系統

                 係利用水由高處往低處自然流下之重力排放之方式,一般用於建築物內之雨水或污水
            由高處往低處排放,此種排放應注意排水管之排水坡度,排水途中不可阻礙物或凸起高處。
            二、機械式排水系統

                 當排放水之高程比排放出口高程低時,利用排水泵等機械裝置向上排水之系統。

            三、間接排水
                 給水槽、冷藏庫、飲水器等,由食物之儲藏或供給容器、器具類之排水不得與污水管或

            雜排水直接接續,以免排水系統產生堵塞時,因污水所產生之逆流,使存水彎封水破壞,
            而使下水侵入容器內污染水源或食物。故應將排水管切斷留設適當排水口空間,介以受水容
            器,再接續於污水管或雜排水管,詳附圖 3-4-1。





























                                               圖 3-4-1 間接排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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