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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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捷運氣體滅火系統





                 四、 考量氣體滅火系統的啟動釋放藥劑一般可藉由火警探測器連動自動啟動,也可能透過控

                     制盤作手動啟動,但除此之外其實尚可以直接從氣體鋼瓶頭直接強迫手動啟動,其方法
                     依各家廠牌而異。要求氣體鋼瓶應設於防護區外的原因,除了擔心一般屬中、高壓的氣

                     體鋼瓶於受火勢波及時可能產生危險以外,把氣體鋼瓶設於防護區外也確保可以從鋼瓶
                     頭直接強迫手動啟動藥劑釋放。
                 五、 由氣體滅火系統保護之機房,如果其機房門不止一個時,除了控制盤應選定設置在主要

                     的機房門口之外,其他次要的機房門口亦應設置手動啟動開關、緊急停止按鈕、放射表
                     示燈等設備,以提供更方便的使用及更高的安全保障。
                 六、 為避免對於氣體滅火系統藥劑量計算之困擾,以及火警探測器設置上之干擾,非屬於由

                     氣體滅火系統保護之機房本身的設施,例如僅借道機房內經過而未提供該機房任何功能
                     的環控風管等,應於設計時即嚴格禁止自該機房內穿越。
                 七、 由於大部分的氣體滅火藥劑如 HFC-227ea 或 FK-5-1-12 等,若受熱達一定溫度時就可能

                     分解出不受歡迎的副產品,因此當氣體滅火系統撲滅火災後,應藉由設於被保護區門外
                     之通風換氣設備啟動按鈕,來完成通風換氣動作。此外,為避免不是真正火災的氣體滅

                     火藥劑誤釋放但不慎被加熱而產生不良副產品,在設計上應多費心思考。
                 八、 由氣體滅火系統保護之機房,其機房之通風換氣用開口之設置高度,為配合一般滅火藥
                     劑經釋放後呈現沉降之特性,因此宜設在較接近地板的高度,但一般實務上又多以設在

                     較高高度供機房通風散熱的風扇兼做為換氣功能,其換氣效果將較為不良。
                 九、 由氣體滅火系統保護之機房,為達成其氣密之要求,各常開之開口於火災時應以防火風

                     門(照片 13-4-3)使其關閉,以免滅火藥劑散失掉。較常見的防火風門有電熱型及電動
                     型二種,所謂的電熱型係於火災時以電流熔斷熱熔鍊而達成防火風門關閉的目的,但復
                     歸則必須手動復歸並需更換熱熔鍊;至於電動型則採電動直接開啟或關閉,且可重復操

                     作不需更換零件,使用上較為方便,但價格也較昂貴。
                 十、 低污染氣體滅火設備之審核消防工程之低污染氣體滅火設備因尚無國家標準且一般係採
                     用美國國家消防協會訂頒之 NFPA2001 規範來辦理,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三條規定:「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經中央消
                     防主管機關 認可後,始准使用」,因此低污染氣體滅火設備的審核認可都必須依中央
                     消防主管機關送審認可的程序來辦理,核可後據以施工。 惟目前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自

                     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不受理自行增設之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機房面積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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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m 所設低污染氣體滅火設備) 個案審核認可之申請審查,因臺北捷運機房面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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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牽引動力配電室外,大部分機房未超過 200 m ,雖屬於自設,但設計、檢測試驗及相關
                     文件資料仍應法規辦理。
                 十一、 因為低汙染氣體滅火系統之防護皆必須採用全區放射方式滅火,所以防護區劃之構造

                        除了依現行法令規定及以不燃材料區劃間隔外,其區劃結構亦必須盡可能為一個密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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