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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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 初設與操作費佔總工程費的比例是否合理。
(5) 維修費用:燈具的裝設是否易於清洗及更換零件。
(6) 能源的消耗是否合理。
2. 建築物方面
新的燈光設計觀念須融入建築整體設計中,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亮度、顏色、比率及形式與建築物是否配合。
(2) 歷史性的建築物,燈具須與時代配合。
(3) 空間的須求與燈光是否足夠。
(4) 考慮週遭的環境,例如與天花板、牆的配合。
4.3.2 照度計算
關於室內之估計照度計算,一般可分為二種,說明如下:
一、光束法
光束法亦稱光通量法或流明法,一般應用在直接照明系統,照明評估中可用來計算空間
中的平均照度值依照各種房間用途的不同,對照度的要求也不一樣,辦公室、商店、住宅、
學校等的照度標準亦皆不同。假設某個房間所需的總光束為 L ,
其中 N :燈具數
Φ :每燈具所發出的光束(流明,lm)
E :所要求的照度標準(勒克斯,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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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房間面積(平方公尺,m )
M : 維護係數,由於電燈的發光效率以及燈具、天花板等之反射性,隨著使用時間
拉長而都會逐漸衰退,故為使照度保持某一水準,在設計時必須考慮的裕度。
U: 為照明率,係到達工作面的流明數對電燈所發出的流明數之比值,依燈具型
式及天花板、牆面的反射情形而異。
若使用燈具的種類及其瓦特數已決定,則所需燈具數可由下式求得,在求得燈具數目
後,就可依照房間的形狀,將電燈平均分布到整個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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