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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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  初設與操作費佔總工程費的比例是否合理。

                         (5)  維修費用:燈具的裝設是否易於清洗及更換零件。
                         (6)  能源的消耗是否合理。

                       2. 建築物方面
                         新的燈光設計觀念須融入建築整體設計中,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亮度、顏色、比率及形式與建築物是否配合。

                         (2)  歷史性的建築物,燈具須與時代配合。
                         (3)  空間的須求與燈光是否足夠。
                         (4)  考慮週遭的環境,例如與天花板、牆的配合。


            4.3.2 照度計算

                 關於室內之估計照度計算,一般可分為二種,說明如下:
            一、光束法

                 光束法亦稱光通量法或流明法,一般應用在直接照明系統,照明評估中可用來計算空間

            中的平均照度值依照各種房間用途的不同,對照度的要求也不一樣,辦公室、商店、住宅、
            學校等的照度標準亦皆不同。假設某個房間所需的總光束為 L ,






                 其中  N :燈具數
                       Φ :每燈具所發出的光束(流明,lm)
                       E :所要求的照度標準(勒克斯,lux)
                                                    2
                       A :房間面積(平方公尺,m )
                       M : 維護係數,由於電燈的發光效率以及燈具、天花板等之反射性,隨著使用時間

                           拉長而都會逐漸衰退,故為使照度保持某一水準,在設計時必須考慮的裕度。
                       U:  為照明率,係到達工作面的流明數對電燈所發出的流明數之比值,依燈具型
                           式及天花板、牆面的反射情形而異。

                 若使用燈具的種類及其瓦特數已決定,則所需燈具數可由下式求得,在求得燈具數目
            後,就可依照房間的形狀,將電燈平均分布到整個房間:






















                                                          86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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