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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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申請竣工檢查時,應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二、《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4 條>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
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
商各執一份。
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前條第 4 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耐用基準之組
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
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
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5 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 一 ) 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 二 ) 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 三 ) 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
年者,每年一次。
( 四 ) 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
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
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四、《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6 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 7 條規定檢查,
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
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4.1.1.2 竣工檢查及年度安全檢查項目及內容
竣工檢查與年度安全檢查同樣均須進行設備功能及安全性之驗證,除此之外,年度安全
檢查尚需驗證在年度使用期間,管理人員與執行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之管理與維護能力。相
關規定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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