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4 捷運供電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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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捷運供電系統用電申請與台電公司界面





                 13.4.3 過戶(移交捷運公司及相關注意事項)


                     本局在完工通車營運日起,即將捷運設施交由臺北捷運公司營運,但是考量到電費計算
                 之分帳原則,依據之前各路線通車之案例,將通車營運日定為過戶日,過戶之規範及手續如
                 下:

                 一、 台電公司既設供電場所之實際用電人變更時,原則上需請繼受用電人與原用戶共同於過
                     戶登記單簽章辦理過戶申請。倘實際用電人無法取得原用戶共同簽章申請過戶時,得於

                     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簽章申請過戶,惟,倘原用戶於單獨申請
                     過戶後六個月提出異議時,本公司得取消該單獨過戶申請。

                 二、 申請過戶時,倘申請人願承繼原用戶之權利義務(包括負擔原用戶電費),本公司即予
                     過戶:倘申請人不願負擔原用戶電費者,則須經本公司派員抄表結算,於原用戶繳清電

                     費後始得予以過戶。
                 三、 倘申請人不願承繼原用戶權利與義務,而經出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且與原用戶用

                     電無關者,得按新設用電申辦所需用電。
                 四、 依據電氣技術人員變更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規定,為辦理新莊線莊捷主變電站電氣技術

                     人員變更及過戶登記申請,其登記單申請表格之新用戶簽章處及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表
                     單,須由貴公司完成相關文件用印後,填寫相關資料,再行提送台電審查。

                 五、 先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新北市政府經發局)變更主變電站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
                     員變更登記,捷運公司提出變更人選(備妥相關證件)。

                 六、 攜帶電氣技術人員證件正本至台電公司轄區營業處辦理過戶(如圖 13-4-11 ~圖 13-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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