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4 捷運供電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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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捷運供電系統用電申請與台電公司界面





                     註三:為改善系統頻率品質,本公司得視系統需要,在維持全日尖峰、半尖峰、離峰時

                 數不變之前提下,與使用遽變負荷、電氣爐、軋鋼馬達等特殊器具用戶,個別約定調整各時
                 段起迄時間。

                 三、季節之劃分
                     夏月:6 月 1 日~ 9 月 30 日非夏月:夏月以外之時間。

                 四、電價計算方式(二段式時間)
                     ( 一 ) 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

                     ( 二 )  用戶當月分未用電者(抄見度數與最高需量均為 0),基本電費按核定電價 50%
                           計算。
                     ( 三 )  公用電車及電鐵路事業、公用自來水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

                           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其電費之計收依電業法第 52 條規定及「優惠電價收費辦
                           法」辦理。

                     ( 四 ) 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按「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規定計收。
                     ( 五 )  儲冷式空調系統冷凍機及所需附帶用電器具,其離峰時間用電之流動電費按適用
                           電價 60% 計收。

                     ( 六 )  自備 161,000 伏特變電設備受電者,其基本電費按特高壓供電電價給予 2% 折扣;
                           自備 345,000 伏特變電設備受電者,其基本電費按特高壓供電電價給予 4.2% 折扣。
                     ( 七 )  以常閉環路或兩回路以上經常供電具備用性質者,其用電電費除按本條上述各款

                           計算外,另按經常用電計費契約容量依第七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一)款第 1 目基
                           本電費計收方式加計基本電費。
                     ( 八 )  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加計遲延繳付費用,併於

                           下次電費中收取。
                     ( 九 ) 如因本公司營業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

                     ※ 功率因數:用戶每月用電之平均功率因數不及 80% 時,每低 1%,該月分電費應增加
                 0.1%;超過 80% 時,每超過 1%,該月分電費應減少 0.1%,惟平均功率因數超過 95% 部分
                 不予扣減。

                 五、超約用電

                     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適用電價按下列標準計收基本電費,
                 不給予功率因數扣減及基本電費折扣。
                     ( 一 ) 在契約容量 10% 以下部分按 2 倍計收基本電費。

                     ( 二 ) 超過契約容量 10% 部分按 3 倍計收基本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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