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4 捷運供電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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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六、電費計算範例(二段式時間電價)
特高壓電力用戶:經常契約容量 10,000 瓩,8 月尖峰時間用電 160,000 度、週六半尖峰
時間 50,000 度、離峰時間 130,000 度,倘最高需量未超過契約容量,當月應計電費為:
217.30 元 ×10,000 瓩(基本電費)+ 3.26 元 ×160,000 度 +1.95 元 ×50,000 度 +1.37 元
×130,000 度(流動電費)= 2,970,200 元
*臺北捷運系統主變電站月分電費計算,依照台電公司電業法(如電業法第 52 條)。
註:電業法第 52 條(修正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一、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
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二、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
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三、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
為準。
四、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之。
五、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表 13-4-2 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特高壓供電)107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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