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4 捷運供電系統實務
P. 305

第十三章 捷運供電系統用電申請與台電公司界面





                     ( 一 )  用戶於自備變電站送電前,應先向當地電信單位申請裝設專線電話或具有「話中

                           插接」功能之調度專用電話至本公司供電之變電所。
                     ( 二 )  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401 條規定之主要設備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

                           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
                           始得裝用。
                     ( 三 )  用戶高壓以上用電設備在送電前,應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原

                           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原施工電器承裝業先作竣工試驗;其餘用電設備,由負責
                           施工之承裝業或監督施工之電機技師先自行檢查,並將結果填列於單線系統圖之
                           相關位置上。各項用電設備裝設完竣後,應填報用戶用電設備竣工報告,送當地

                           區營業處檢討處理。
                     ( 四 )  用戶應於特高壓用電設備加入系統前 20 日,將擬加入設備之相關圖面、資料及填
                           妥「供電線路試送電方式承諾書」、「供電設備試驗合格聲明書」、「各項試驗

                           合格表」並附其試驗報告資料及「電力調度電話與遙測監視設備會驗申請書」等,
                           向所轄台電公司區營業處提出申請。經區營業處審查認可後,代填「加入系統送

                           電要求書」轉送台電公司相關調度單位辦理。
                     ( 五 )  用戶竣工報告資料經各區營業處檢討並核定後,即依核定結果,派員現場檢驗
                           送電。

















































                                                           285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