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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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挑戰與展望





                 發區其開發範圍係以必要範圍為原則,周邊地區土地可經協議之方式併同開發。又捷運開發

                 區辦理開發所需土地係大眾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者,始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為符合
                 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之意旨,周全以徵收方式取得開發土地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增訂「且

                 屬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者,方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43 號
                 解釋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所有由徵收取得之土地,均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得將其所有權
                 移轉予第三人,徵收機關始得為此種移轉。此為一般性憲法原則」,故就捷運開發區辦理開

                 發所參與開發之公有土地、所取得之不動產,明定得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以杜爭議。
                 六、彈性之不動產處理方式

                     為因應不動產市場瞬息萬變之環境,本局自 105 年起已委託代管公司維護管理分回取得
                 之公有不動產,另於 106 年起委託民間不動產公司辦理出租售作業,以透過專業不動產廠商
                 之行銷網絡,提高相關資訊之能見度、積極開發潛在客源,有效去化公有不動產及降低空置

                 率並縮短辦理標售作業期程,復再為提高行政作業效率,加強 e 化作業,自 109 年 4 月起建
                 立「聯開房屋租售專網」可方便民眾線上瀏覽看屋及辦理領、投、開標,後續不論出租或出

                 售均獲得良好之經營績效。另公有不動產處分案經提報北市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送請臺北市
                 議會審議時,即同步展開委託估價作業,俾利於市議會同意處分案時,一併完成不動產總值
                 估價及擬訂標售底價提報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可減少出售前置作業時間約 4 ~ 6 個月;如

                 市議會審議時間較久,則先辦理出租。
                 七、其他精進作為

                     ( 一 ) 105 年版「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以下稱權益分配須知)及 107 年版「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
                          益轉換原則」(以下稱權益轉換原則),原由北市府局層級工作會議辦理審查鑑估

                          價報告書作業已改由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以下稱公會)審查。
                     ( 二 ) 108 年版轉換原則則由投資人與北市府雙方共同委託公會鑑估價及審查,雙方不得

                          推翻鑑估價結果。


                 第二節 結語



                     捷運土地開發亦為國家引進之新制度,不論在用地取得、投資人之甄選、公、私有土地
                 權益或公有不動產之經營管理,涉及的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複雜,又易受經濟景氣衝擊及政
                 府政策影響。

                     北市府捷運局一路行來,均以公平、公正、公開照顧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為宗旨,並接
                 受各方監督與指導。經本局多次檢討、改善,對於地主部分,除加強與地主之協議,增加地
                 主合作意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捷運開發區用地之取得,避免強制徵收。對於投資人部分,

                 建立公平及公開機制,投資申請人依現行甄選文件範本於公告期滿後 4 個月一次提送之申請
                 書件,包含資格封(含申請書自主檢查表、申請保證金繳納憑證、一般資格證明文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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