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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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配合中央修訂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法規,刪

            除毗鄰土地,制定捷運開發區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用地,與其依區域計畫法、都市
            計畫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需之開發用地納入開發範圍。修法通過後,未來捷運開發

            區其開發範圍係以必要範圍為原則,周邊地區土地可經協議之方式併同開發,需經周邊地區
            地主全數同意後,才考慮用地範圍的調整。
            三、開發投資人資格條件制度化

                 地主交付土地予北市府,北市府經由公開程序,徵求具經驗或實績及財力適合投資人進
            行土地開發。若廠商履約能力不足,除影響參與開發地主權益,亦對北市府形象造成傷害。

            為建立公平合理、廉能公務及公開透明的投資條件,使甄選投資人作業更制度化,本局辦理
            修訂相關甄選文件,對於甄選案申請人之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
            業績證明文件等,則依財資基準(109.06.22 版)辦理。明訂甄選案應委託專業顧問協助並

            首創晤談機制,針對開發金額逾新臺幣 100 億元由政風單位透過廉政署協請檢調機關成立廉
            政平臺,讓司法機關除事後偵查作為延伸至前端的預防工作。另訂有「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

            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由北市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助處理申請
            人購買甄選文件及投遞申請書件及申請書件啟封等作業。
            四、公平合理之權益分配作業

                 本局執行初期路網土地發業務時,常見地主與土地開發投資人因權益分配無法達成共識
            而延宕開發之案例,究其主因,即在於現行之相關契約內,對合理之權益分配比值並無一可

            明確界定之機制,投資人與地主均無法概估可能之市場風險所致。故本局於近期進行權益分
            配作業時,對投資人提送之工程預算書及土地價值等資料,均委託專業廠商進行鑑價後即提
            供投資人表達意見,再送公會審查,以使提出之土地價格及建造成本貼近市場實際價格,並

            兼顧投資人之合理利潤,力求提出之分配比例更為公平合理。而於北市府與投資人因權益分
            配相關事項之認定僵持不下時,並依相關規定透過召開權益分配代為協調會以儘速排解雙方

            歧見;另未來開發案為避免權益分配爭議,於徵求投資人時之徵選相關文件規定,開發大樓
            不動產總值及建造成本均由投資人與北市府雙方共同委託公會進行鑑估價及審查作業,雙方
            不得推翻鑑估價結果,以期使未來權益分配作業以更公平、公開、透明方式進行,開發案能

            更順利推動。
            五、檢討研修相關法令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 104 年 9 月 25 日釋字第 732 號解釋文「主管機關以徵收方式取得大
            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之毗鄰地區土地辦理開發,不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

            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本局配合中央修訂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法規,
            刪除毗鄰土地,制定捷運開發區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用地,與其依區域計畫法、都
            市計畫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需之開發用地納入開發範圍。修法通過後,未來捷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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