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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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圖 6-6-2 玻璃護欄




            三、 廣告板/預留位置:配合捷運公司營運需求於進出口通道、穿堂層、月臺層等適當處
                 設置。

                 ( 一 ) 車站內之廣告位置應不與引導乘客動線方向之指標衝突,並不得影響消防設施使
                      用及視野穿透性。

                 ( 二 ) 廣告板須與資訊板、公共藝術牆板、設施設備作整體牆面配設。車站內廣告板、
                      資訊板及公共藝術裝修牆面設置原則以資訊板優先設置,其次為公共藝術及燈箱
                      廣告;燈箱廣告與資訊板間距離至少為 1 PANEL,燈箱廣告與公共藝術間距離至

                      少為 2 PANEL(1 PANEL=1.2 公尺寬)。
                 ( 三 ) 配合捷運公司營運需求及廣告形式之演進,原供張貼海報式廣告之鋁板廣告板變
                      更採燈箱廣告,並由捷運公司招商設置,本局僅配合留設位置、電源及以臨時性

                      裝修材料封面(如二分夾板貼美耐板),並於穿堂層側牆、月臺層軌道側牆、電
                      扶(樓)梯上方吊門牆、通道之位置,各訂有預留燈箱之規格尺寸。

                 ( 四 ) 現因應廣告形式及材質之多樣性,並考量設置位置應具備商業效益,廣告設置原
                      則如下:
                       1.  鄰近商圈/百貨商場之出入口或重要轉乘站附近之通道,或電扶梯兩側及上方

                         吊門牆,預留完整牆面及外加照明管線路徑及電源,由捷運公司設置壁貼式廣
                         告,如圖 6-6-3。

                       2.  乘客動線經過或視覺停留之牆面,設置燈箱式廣告,設置數量應考量可裝設面
                         積、出入口周遭商業活動及旅運量等因素。
                       3. 設置全高式月臺門之地下車站軌道側牆不予設置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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