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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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文件管理
2.2.2 規劃設計階段文件審查流程
一、路線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顧客提案需求作業 QSOP-E7001 為管控,以確保捷運規劃之適當性及完整性,流程
如下:
( 一 ) 對於局外單位之提案與建議事項,先針對該提案與建議事項進行初步可行性研析,
並將研析結果簽報函復提案單位並視需要副知研考單位。
( 二 ) 如該提案初步可行性研析結果與都市發展計畫、綜合運輸規劃及交通策略相符合,
經簽報本府或奉中央核示,應予進行可行性研究,並考量提案之迫切與重要性及
人力、作業期程、財源籌措(申請交通部經費補助、其他單位配合經費及預算編
列等可行性)等要素,評析後將可行性研究預定辦理之研究內容與時程,簽奉本
局核可後,函復提案顧客並視需要副知研考單位。
( 三 ) 檢視相關上位計畫,配合都會區公共運輸發展計畫及交通政策,針對大眾捷運系
統整體路網或捷運未服務地區,比照顧客提案處理作業程序,自辦或委外辦理可
行性研究。
( 四 ) 依據交通部頒審查作業要點適時研擬工作計畫書,採自辦規劃方式辦理,或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
1. 本府擔任主管機關之規劃案,研擬工作計畫書簽報局長核定。
2. 代辦之規劃案,依簽訂委託契約或公文確認雙方合意委託內容研擬工作計畫書。
( 五 ) 由局內、外相關單位(本府及路線所經行政轄區地方政府)指派人員組成工作小
組,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成立,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視需要簽辦專
案會議,可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討論。相關研議成果、會議資料、會議紀錄等上傳
「運輸規劃資料管理系統」。
( 六 ) 依交通部頒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大眾捷運法」、「行
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
要點」及「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工作小
組依個案性質分派工作。工程經費之分析須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
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規定及完成「工程建設經費基本項目一覽表」架構。
工作小組應掌握工作進度,若因機關意見無法收斂及重大外在因素影響,致
未能於預定期限完成,應敘明理由簽報奉核後,修正工作期程。本府為主管機關
之規劃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適時公布於本局網際網站。
( 七 ) 本府為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案,適時建立公民參與意見交換平臺及對話連絡窗口,
蒐集民眾意見並適時回應,並依「公民參與程序」第三點第(三)項規劃設計階
段之規定,須辦理民意擾動與方案擇定作業,故於規劃過程中,視需要擇定以下
做法,以達公民參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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