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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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一、 主辦單位定期檢視文件是否符合現況,及視業務需要或彙整各審查單位之建議,提出技
術文件增(修)訂建議,並辦理審查作業。
二、 增(修)訂文件如涉及營運單位者,應視需要邀請營運單位參與,於取得共識後作成決
議,俾供雙方遵循。
三、 技術文件如不需其他審查單位審查,主辦單位可逕行辦理簽核、資料保存及將技術文件
檔案,上傳至資訊系統作業;技術文件如需經其他單位審查,主辦單位可視情況以開會、
書面或資訊系統之審查方式處理。
四、主辦單位以開會討論方式作業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 一 ) 主辦單位發送會議紀錄及依會議結論修訂文件後,分送各審查單位確認。
( 二 ) 審查單位確認會議紀錄內容及提出審查意見。
( 三 ) 主辦單位彙整審查單位意見後,依審查單位意見辦理修訂文件內容。
( 四 ) 審查單位如不同意主辦單位所修訂文件內容,主辦單位應依會議結論及彙整各審
查單位回覆意見後修訂文件,再次辦理審查作業。
( 五 ) 審查單位同意主辦單位修訂文件內容後,由主辦單位辦理簽核、資料保存及將技
術文件檔案上傳至資訊系統作業。
五、以書面或資訊系統審查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主辦單位應視增(修)訂文件牽涉範圍、內容及專業,並依相關單位主管事項範
圍,指定審查單位及審查期限,將審查文件及審查意見表分送審查單位。
( 二 ) 主辦單位將增(修)訂文件以公文或以檔案上傳至資訊系統方式,分送審查單位
審查,審查單位再以公文或以資訊系統提出審查意見回覆。
( 三 ) 主辦單位檢視審查單位意見是否需再辦理審查。
( 四 ) 如須再審查,主辦單位彙整審查單位意見及修訂文件後再依視情況以開會、書面
或資訊系統之審查方式處理;如無須再審查,主辦單位辦理簽核、資料保存及將
技術文件檔案,上傳至資訊系統作業。
( 五 ) 主辦單位應將增(修)訂文件檔案,以上傳至資訊系統提供審查為主要作業方式。
六、簽核作業及資料保存
( 一 ) 經審查單位同意後,主辦單位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層級簽陳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核定。
( 二 ) 簽陳如未經核定,主辦單位應依批示修訂文件後,再次辦理審查作業。
( 三 ) 簽陳核定後,主辦單位須將辦理文件審查過程資料(含答覆意見)及技術文件之
檔案上傳至資訊系統。
七、捷運工程技術文件增(修)訂審查作業流程圖如圖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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