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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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
6.2.2 環境保護之管理
仍以臺北捷運為例,說明施工中環境保護之管理。
一、工程契約中對環境維護的要求
( 一 ) 噪音管制方面:施工廠商需購置噪音計,隨時保持堪用;環境清潔維護要點,低
噪音機具、工法、隔音設施;容許噪音分貝之等規定。
( 二 ) 空氣管制方面:機具設備排放氣體需符合環保條例;工區進出口應經常灑水及覆
蓋;超過噪音高限之機械應立即停止作業;應遵守環境清潔維護要點、洗車設備、
帆布覆蓋。
( 三 ) 污水管制方面:地表受污染,經指示必須立即清除復原;排水計畫必經工程司同意,
必備沈澱設施確保合格排水懸浮值;依交通管制手冊―圍籬與防溢座按規定維護
更新;環境清潔維護要點、沈澱池、水溝污物清除;工地必須保持排水良好。
( 四 ) 廢棄土管制方面:棄土計畫含水土保持方法、同意書、運棄路線等資料,須先獲
工程司同意;依環境清潔維護要點,散落清掃、市區道路上不得堆置棄土,應立
即裝載車上。
( 五 ) 工地整齊方面:整齊、清潔、景然有致;圍籬及大門等應完全維護,保持有效力。
除於相關契約中要求施工廠商於工程施工中應嚴格遵守環境維護之相關項目外,本局所
屬各工程處於工程施工招標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主管機關審查結
論擬具「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送原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環境保
護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備查,並做為審核廠商所提送之相關環保計畫是否符合既訂之管
理要求與環境保護目標。
施工廠商於得標訂約時,本局所屬各工程處即要求得標之施工廠商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內容訂妥「工地環境保護工作執行計畫」(簡
稱工地保護執行計畫)送審,並於通過後始准開工。該計畫內容包括施工期間之相關環境保
護措施計畫,如:噪音與振動管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水污染防治計畫、廢棄物清理
計畫等,並訂定環境保護措施查核計畫、施工階段環境監測計畫、施工後環境復原計畫及其
他項目等。
另施工廠商必須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
定,對新開發之施工行為,必須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含工程計畫書)
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污染削減計畫作業之目的是以削減 80% 污染物為原則。
二、施工階段環境監測、稽查與考核
廠商依送審通過之工地保護執行計畫,實施施工階段相關污染源(如:噪音、振動、水
質……等)之環境監測,並委由民間合格認證之專業環保公司定期執行相關監測,以落實執
行相關之防止污染行為之措施,有效遏止污染之持續發生及擴大,對既有且無法避免其產生
之污染源,應以替代方案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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