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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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如施工中排放之污水必須經多次沉澱後,再經水質檢驗,若仍無法通過法規之規定值
時,必須採取使用化學藥劑或是固化之方式,將固體物以廢棄物處理,不可直接排放至下水
道,以免污染水體。緊鄰民房施工時,無可避免將對週遭之居民之生活品質產生影響, 如
破碎機打除作業、挖土機與挖溝機施作、鋼筋籠之點焊與吊掛作業、棄土卡車運棄廢土與吊
掛型鋼作業等,均造成噪音、振動等之污染,施工廠商除應隨時依契約之規定進行量測監控
外,遇有突發超越法令標準之監測值時,以討論增加隔音措施,以阻隔音源;改善施工機具
及作業方式或調整作業時段等方式,以減少影響居民生活起居。
為監督各施工標廠商對工地保護執行計畫之落實度,除依規定設置監測點外,並定期提
送相關監測結果及各項報告(月報、季報、年報)資料送本局及相關環保機關列管備查,於
報告中更詳細說明應採行之措施及其影響之減輕對策。本局所屬各工程處彙整每一路線之區
段標環境監測報告,每半年由本局工務管理處邀請環保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實施「本局各工
程處施工環境管理計畫執行績效考核」,共同審查該年度之監測整體報告,並將審查會之相
關檢討改善事項列管追蹤,以兼顧捷運建設及環境保護工作。
除相關污染源之環境監測外,施工廠商應於每日施工前,依核准之工地保護執行計畫規
定實施自主檢,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不定期實施稽查。
三、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之規定: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第二款: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因此於建造路網沿線
自然景觀、居家、社會、環境、經濟、文化、生態及古蹟等具相當環境影響程度之範圍,均需
實施施工前之調查、統計、分析與預測,並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依法完成公開說明與審查。
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
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
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
相互比對檢討。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依大眾捷運法第 4 條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因此交通部對本局已通過審查之在建工程環境影響
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之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進行追蹤考核作業,其目的除為了解
執行落實度外,設法協助解決執行過程中遭遇之相關問題,並藉此考評作業而達到環境保護
之目的。(圖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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