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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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
( 六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訂定,其適用於從事營
造作業有關之事業,內容包括工作場所之定義、工地材料之儲存、施工架及鋼構
作業注意事項、露天開挖及隧道工程等不同施工法之安衛注意事項等規定一切有
關安全衛生之設施,於平時施工時必須切實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具有之效能,若
其失效時,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暫停作業,並應即時修護。
( 七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八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雇主應依本規則,依規定之年齡層定時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
檢查。
( 九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工
區內使用之汽油桶、乙炔鋼瓶等危險物應加強管理。
( 十 )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為防止高架墜落等危險行為及相關保護措施而訂定。
( 十一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檢查重點為 2m 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墜落災
害防止設施;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尤其是電焊機及相關電器用品,均應依電
工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所使用之材料及電線等,應符合 CNS 之標準規格;從
事露天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土石崩塌,應規劃設計相關之安全作業方法、並於
工作前實施機具之檢點檢查,並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對現場之地質
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等方式或張設
防護網等設施。
對於捷運隧道、潛盾機之出發及到達井之開挖作業等,為防止落磐、湧水等意
外事故之發生,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事前實施地質調查,以鑽探、試挖或其他
適當方法,確定開挖區之地層、地質、岩層變動情形與含水量之多寡、地下水
之分布狀況等,以預為規劃相關之緊急應變措施。
其中對於臨時性之假設工程更需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相關之規定頻率
實施自動檢查,施工過程必須有相關作業主管於作業場所負責監督指揮,並對
現場之安全衛生缺失應立即有效改善。
二、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有關環境保護方面,在我國的主管機關為環保署,並訂定如下之相關法規,針對空污、
噪音、水污染等進行管制。
( 一 ) 環境影響評估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到環境保
護之目的而訂定。
( 二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本細則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目
的為對相關機關之權限、開發單位之開發行為、評估審查及監督等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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