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0 臺北捷運浮動式道床設計與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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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節 施工前作業重點與流程
3.4.1 契約規定
依照軌道標契約技術規範之浮動式道床軌道章節規定,廠商所設計施工的浮動式道床軌
道應符合的條件為:
一、 浮動式道床版之垂向自然振動頻率不得大於 18Hz。
二、 建物內所量得的垂直方向或 Z 軸(Z-Axis)之振動加速度位準頻譜圖(未經加權處理),
需在 ISO 2631.2 基準曲線乘數係數為 0.25 以下。
三、 建物內 A 加權最大音量不得高於 35dB(A)(Lmax ≦ 35dB(A)),或是室內背景噪音值。
另外契約規定廠商需選擇一段包含有超高的路段作為示範段,此示範軌段的目的是驗證
廠商的設計成果及施工方法,以及於施工期間進行相關量測,以驗證廠商原先預測之減振效
果能否達成,其量測成果需符合契約規定:
一、 無負荷情況下,浮動式道床軌道垂向自然頻率不得大於 18Hz。
二、 量測浮動式道床軌道在有/無轉向架(Bogie)負荷下,仰拱上之傳遞動性(Transfer
Mobility),量測範圍為 1 ~ 80Hz,採 1/3 八頻帶處理,量測數據應與預測值進行比對,
兩者在軌道自然頻率之傳遞動性相差應在 3dB 以內。
這兩個條件均達成,除為校正預測模式之用外,亦代表細部設計基本上沒問題,施工方
法原則上也可以接受,廠商方可以繼續進行全線其他路段的浮動式道床軌道施工。契約上這
樣的規定最主要是避免全部軌道完成後,最終檢測之結果無法符合契約規定,屆時再改善會
有相當的困難,所以設計成果須在示範段軌道安裝完成後,即進行初步驗證,了解自然振動
頻率及傳遞動性是否符合預期,作為評估設計有無需修正之依據,其應考量如下:
一、 道版之結構型式及其質量。
二、 支承墊之材質。
三、 施工安裝之便利性。
四、 軌道線型之可維持性。
五、 軌道系統動態之穩定性。
六、 土木工程及機電系統工程界面之相容性。
3.4.2 作業重點
臺北捷運新蘆線浮動式道床軌道為國內首次施作之軌道道床系統,其施作成效更影響該
軌床系統之未來,故無論於規劃設計階段之審查、施工期間之各項品質查核作業及完成後
之相關驗證作業等,監造作業除要確認廠商之設計符合國內及契約之要求,亦需考量相關工
法、工率及動線規劃之衝擊,祈能多方兼顧順利如期如質完成,故於施工前應考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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