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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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3.4 轄管道安會報審查交通維持計畫相關規定


                 由於交通維持計畫須經轄管道安會報審核,因此必須依其相關規定辦理送審作業,臺北
            都會區跨及臺北市與新北市轄,自新北市正式升格直轄市後,臺北市及新北市道安會報積極
            交流,促使交通維持計畫送審作業程序與計畫須研析之內容趨於一致,對本局辦理相關作業

            而言,大致上具有相同標準及程序可依循。

            3.3.4.1 施工交通維持計畫製作依循準則
                 依據「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及「新北市施工期間使用道路交通維持

            作業規定」,辦理下列工程,應於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轄管道安會報
            申請審查,經核定後,始得開始施工。

            一、道路施工
                 ( 一 ) 使用本市快速道路、隧道、橋梁、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施工者。
                 ( 二 ) 使用本市寬度 15 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 三 )  使用本市寬度8公尺以上、未滿15公尺道路,施工達3日以上或單方向未能留設3.5
                       公尺以上空間供車輛通行者。

            二、 於臺北市轄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新北市轄建築工程總樓地
                 板面積達 4 萬 8 千平方公尺或內停車位超過 360 格以上之建築基地。

            三、 其他經轄管道安會報及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者。

            3.3.4.2 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分類

                 依交通影響規模、時間及性質區分為以下四類(表 3-3-1 交通維持計畫之分類):
            一、第一類交通維持計畫

                 ( 一 ) 施工時間為 24 時至隔日 6 時,其他時間均不使用道路,恢復交通者。
                 ( 二 ) 工期 3 日以下者。
                 ( 三 ) 僅使用人行道者。

            二、第二類交通維持計畫

                 道路施工未符合第一類標準者或經認有必要者。
            三、第三類交通維持計畫

                 於道路外之基地建築工程。
            四、第四類交通維持計畫

                 道路施工,其工程類型、使用道路範圍及交通維持措施類似者,得採通案性交通維持計
            畫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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