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3 捷運潛盾隧道混凝土環片生產實務
P. 135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章 混凝土環片生產





                                  表 4-3-30 預鑄環片廠品質評鑑項目檢查表(12/14)


                      稽查項目                               查核內容                          檢驗情形          備註

                                     2.  量測儀器及其輔助設備應符合作業需求 [ 如量
                                       測成品之導角或弧形處應設立導板…等 ]。
                                     3.  量測設備應具有校正狀況之適當標示。

                  3-6-3  環片成品檢       依契約或送審計畫核定檢驗停留點及頻率,辦理
                       驗             下列環片成品相關試驗:
                                     1.  成品應於拆模後(外觀尺寸,含扭曲檢測)、
                                       背面塗裝(噴塗前環片含水率及環境溫、濕度,
                                       噴塗後漆膜厚度)及出貨前(環片外觀及堆疊
                                       方式)進行量測及檢查是否達環片允收標準。

                                     2.  組裝試驗(假組立)、單體抗彎試驗、單體推
                                       力試驗等。

                                     3. 套梢工作載重試驗。

                                     4. 灌漿管拉拔試驗。

                  3-7、不合格品管制與矯正措施
                  3-7-1  不合格品管       1.  損壞或不符合品(包括原物料、半成品、成品
                       制               及退貨)應適當隔離及以無法拭除之標記標示
                                       並運棄。
                                     2.  不符合之隔離品應定期進行數量檢核並納入物
                                       料管理登錄作業。
                  3-7-2 矯正措施         1.  應制定矯正措施之作業程序(至少含不符合品、
                                       客訴及稽核缺失等來源)

                                     2.  矯正措施之紀錄應至少包含原因分析、改善措
                                       施、成效確認及不合格品流向…等事項。

                  3-8、搬運、儲存、防護及交貨

                  3-8-1 一般要求         1.  原物料、半成品與成品之儲存區應標示清楚,
                                       以區隔送驗合格、待驗及不合格之區域。

                                     2.  混凝土原料管理:對水泥、化學摻料之儲存時
                                       效管制應定期盤點,並留存完整之進料、使用
                                       紀錄及保存期限規定。(註:水泥及化學摻料
                                       之儲存時間均不應超過 6 個月)

                                     3. 鋼筋管理:
                                        A   各標應分別建立鋼筋裁切後數量管制與使用
                                          管理(總量、使用量、剩餘量),且應明顯
                                          標識及分區管理,不可混用。
                                        B   查核登錄資料應與現場剩餘材料一致。
                                        C   尚未領用加工之鋼筋仍應保持原廠爐號掛
                                          牌。






 120                                                       121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