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3 捷運潛盾隧道混凝土環片生產實務
P. 129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章 混凝土環片生產





                                   表 4-3-30 預鑄環片廠品質評鑑項目檢查表(6/14)


                      稽查項目                               查核內容                          檢驗情形          備註

                  2、原料管制

                  2-1 一般要求           1.  當混凝土原料來源改變時,應重新檢討其適用
                                       性及送審。

                                     2.  應依環片生產計畫書等程序進行各項材料進料
                                       檢驗,俟合格後納入物料管理使用,且留存相
                                       關允收紀錄。

                                     3.  各項材料及混凝土原料應依契約要求項目至少
                                       每年辦理 1 次全項試驗,以確認材料合乎契約
                                       標準。

                                     4.  有關原物料採購(水泥、粒料、化學摻料、鋼
                                       筋、吊舉管、灌漿管及管塞、橡膠環圈、內牙
                                       套梢、外部塗裝等)應訂有驗收程序或準則(含
                                       測試之頻率、項目及標準)。

                  2-2 混凝土            1.  無論廠內申請全部或部分拌和設備供應捷運工
                                        程,廠內各拌和機之各種水泥均應建立完整的
                                       進貨與用量管控紀錄且應按月統計核對(普通
                                       水泥、Ⅱ型低鹼水泥等),在任何 1 個月之進
                                       料、庫存與使用量均應相符合。
                                     備考:
                                     稽查時應調閱採購契約、進貨單、拌和設備電腦報表、水
                                     泥用量統計表、庫存量盤點表及混凝土生產紀錄等加以比
                                     對。

                                     2.  為防誤用,砂石來源應單純化,廠內若為兩套
                                       拌和設備亦不應存有兩種以上品質等級之砂石
                                       來源。

                                     3.  廠內應採用磁鐵、顯微鏡、pH 計、酚酞指示劑
                                       等快篩方式執行進料檢驗,並留存紀錄,以避
                                       免誤用摻有煉鋼爐碴等工業廢棄物之粒料。
                                     4.  廠方應訂定頻率至砂石場察看原料堆置情形
                                       (有無爐碴或營建廢棄物),確認所進原料與
                                       核定之料源內容相符,並留存紀錄。
                                     5.  如使用回收水作為拌和水之一部分,其輸送管
                                       路應明確獨立,計量結果應留存於電腦報表;
                                       廠方應規定回收水之混合比例及用量上限。
                  2-3 鋼筋             1.  鋼筋稱號 D13(No.4)以上(含)者,應符合
                                       CNS 560 SD420W。
                                     2.  不得使用受輻射污染及熱處理鋼筋(即水淬鋼
                                       筋)。

                  2-4 塗裝材料           1.  須符合 CNS 4939 環氧樹脂柏油漆第二種之規
                                       定。





 114                                                       115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