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3 捷運潛盾隧道混凝土環片生產實務
P. 11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3.7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制度


            4.3.7.1 土建大宗/重要材料與評鑑區分
                 有鑑於材料供料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能力,並為確保本局查核金額以上捷運工程
            (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材料供料商所供應之產品具有穩

            定的品質,則材料進入工地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意義。另為達成本局對工程品質水準的要
            求,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其供料商品質評鑑限於鋼筋及預

            拌混凝土材料,為本局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此類材料於獲准供料本局捷運工程之
            前,須接受本局主管工程處對該製造商產品品質管理的能力,進行「品質評鑑」之工作(首
            次評鑑或再評鑑),而且評鑑結果須合乎本局所要求之水準。通過主管工程處首次評鑑或再

            評鑑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於獲准供料後,仍須接受本局工務管理處或工程處辦理
            之供料商定期評鑑或專案稽查,以維持其品質管理能力。

            4.3.7.2 評鑑工作相關執行單位及分工

                 本方案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依照評鑑發生之時機(表 4-3-27)之
            分類:




            表 4-3-27 評鑑執行單位及分工

                       評鑑類別                           主辦單位                        配合協助單位

                   首次評鑑或再評鑑                          主管工程處                         工務管理處
                       定期評鑑                          工務管理處                          各工程處

                       專案稽查                   工務管理處或主管工程處                    相關工程處或工務管理處





                 有關工務管理處與工程處,執行本方案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之詳細分工方式,分述如后:

            一、 工程處:確認主承攬廠商提報符合本局品質控管能力要求之供料商,以及供料商提送之
                 材料符合本局契約規定的標準。
                 ( 一 )  工程處在舉辦開工前之會議,向主承攬廠商宣導,使用於本局捷運工程之大宗/

                      重要材料,其製造商在申請供料資格審查時,符合下列第 1、第 2 或第 3 點原則者,
                      將在核准供料前辦理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作業(首次評鑑或再評鑑)。改善複查

                      至多 2 次,若供料商無法通過評鑑時,工程處得依權責及契約規定否決該供料商
                      之送審資格,請主承攬廠商於提報工程所用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時,先行篩選,
                      並請承攬廠商掌握包括再送審時間之時程。

                      1. 未曾列名於本局捷運工程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名錄者。
                       2.  本局捷運工程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其最近一次通過品質評鑑之發文日期,與再

                         次向工程司提出供料資格審查申請之日期,時間差超過表二規定者。



                                                          104                                                                                                                     105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