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2 捷運高架橋梁結構設計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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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章 預拌混凝土廠管理實務





                 4.4.2 吊裝之交通維持


                 一、 運輸時間配合吊裝時段 p.m.10:00 ~ a.m.06:00 已避開正常車流時段故運輸行走路徑之車
                     流量少,影響道路交通較少。
                 二、 運梁車拖臺座加枕木後約高 1.4 m,U 型梁高 1.3 m,高度合計 2.7 m 故不受橋梁涵洞限

                     高 4.2 m 之限制。
                 三、 大型預鑄構件自預鑄廠運出,車隊尚未到達前,即有前導車之游離哨抵達距運輸車隊行
                     徑 100 公尺~ 200 公尺處先疏導車輛或停止來車。

                 四、運梁車隊行動緩慢需仰賴引導車及交維人員視時視地提前疏導前方車流。
                 五、 施工期間工區進出口及運輸道路進出口之交通疏導與管制,須遴選配置專職人員負責。
                     全盤指揮監督之責,並配置經訓練之執旗人員擔任交通指揮工作,重要專職人員均須配

                     有行動電話,可直接與施工所聯絡。
                 六、 須事先備妥交通與安全措施所需之各種告示牌、標誌、拒馬、交通錐、警告燈號等交通

                     管制設施,並須有適當備品以備臨時需求及損壞補充之用。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措
                     施之完整與清潔,若有傾倒、不整、失落或損壞者應立即予以修復或更新,以確保清晰
                     完整與其有效性。

                 七、 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布設,須力求清晰明確,並應配合路形以期對用路人有效表達資訊。
                 八、 施工標誌以設置於行車方向右側為原則,施工標誌牌面應與車道維持適當之橫向距離及

                     高度,惟受施工環境限制時,可在圍籬、拒馬或護欄上設置。
                 九、 夜間施工人員須身穿著反光背心及手執指揮棒,工地施工照明設施應注意照明方向以不
                     影響用路人安全駕駛為原則。

                 十、 交通管制設施於每天施工完畢時,必須將全部交通管制設施撤除,並移離現場以避免防
                     礙交通。
                 十一、U 型梁吊裝交維,如圖 4-4-11 所示。

                 十二、U 型梁端部裝置安全護欄示意圖如圖 4-4-1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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