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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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八、 初驗合格後監造工務所應報請工程處派員辦理驗收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驗及接管,機

                 電工程應於接獲施工廠商通知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 日內辦理驗收,其他各項
                 工程應於初驗合格後 20 天辦理驗收,其有特殊情形者,應簽請工程處長核准延期;但

                 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契約規定辦理。無須辦理初驗者,工程處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九、 工程經驗收合格,監造工務所應於 15 日內填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經驗收、監驗人
                 員簽章後向工程處報核,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並應由工程處轉報上級機關備查。



            第五節 使用書表


            一、工程檢查自主檢查表(如表 15-1-1)

            二、工程檢查缺失改善前後對照表(如表 15-1-2)

            三、工程檢查分辦表(如表 15-1-3)
            四、大眾捷運系統履勘檢核評估表(如表 15-2-1)

            五、實質完工應完成工作項目檢核表(如表 15-2-2)

            六、工程竣工確認紀錄(如表 15-3-2)

            七、初驗紀錄(如表 15-3-3)
            八、驗收紀錄(如表 15-3-4)

            九、工程驗收結算資料檢查表(如表 15-3-5)



            第六節 結論


                 本章節講述工程按流程順序由工程檢查、實質完工、初履勘、竣工、驗收,其內容係依

            法規、命令、QSOP 等相關規範辦理,雖屬單調繁雜,但同仁於工程中各階段可參照流程圖
            按規定實施辦理,並據實填報相關表格且留存紀錄,以致日後於工程查核、初履勘、驗收時,
            提出相關查證資料,以免造成缺失或成為檢討對象。

                 且同仁於辦理工程時亦注意法規修訂發布事宜,如本次交通部於大眾履勘作業要點於
            109 年 7 月 3 日進行修訂,與先前履勘辦理流程及所需備妥文件大有不同,如履勘前置會議

            前應辦理形式審查作業,且須準備大眾捷運系統履勘檢核評估表及相關檢視項目。
                 雖說各階段辦理項目皆有訂定 QSOP 及流程圖,但每次工程並非皆由相同廠商、相同設
            計相同設備,應依現場變化或有新技術、設備及工法應變出相應措施規範,並加以精進工程

            施工各階段要領及注意事項,甚至於修訂 QSOP 等流程規範,以利未來工程上不再發生相同
            缺失更為工程注入新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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