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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驗收前置作業及驗收
第四節 辦理驗收注意事項
一、 工程竣工後監造工務所應即辦理工期檢討(最遲應於竣工後 30 日內完成),以確定是
否如期竣工,經工程處核定後報局備查。
二、 工程竣工至移交接管完成可分為(1)竣工及審核階段、(2)驗收(含初驗)階段、(3)
結算驗收、計價及移交階段等三階段,各階段應辦理事項詳如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計價
作業流程;除契約另有規定依契約規定辦理外,原則上工程處管控之目標期程如下:
階段 查核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下
(1) 竣工及審核階段 3 個月 2 個月
(2) 驗收(含初驗)階段 6 個月 4 個月
(3) 結算驗收、計價及移交階段 3 個月 2 個月
合計期程 12 個月 8 個月
請工程處依契約規定要求廠商提出為辦理各項作業所需之資料文件(如竣工圖、結算資
料、計價書、證明文件、切結書…等),列管廠商提出相關文件;並於各階段到期前 1 個月,
工程處應行文廠商催辦,請其注意時效不可延誤;若已逾目標期程時,應檢討廠商及相關單
位責任,簽報工程處處長,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上述目標期程若有非歸責設計、施工廠商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工務所應預估可完成之時
間,簽報工程處長核定延長目標期程。
三、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驗收作業,應報請本局派員監驗,其驗收通知單及竣工圖表應於驗
收日之五日(工作天)前送達本局。工程處報局派員監驗函文應附之工程結算資料,若
無特殊原因應即為最終結算資料。
四、 各標主辦工程司於竣工圖奉核後儘速移送技術處 PDCC,且應預留圖說問題處理所需時
間,以避免因施工廠商人力資源撤離所衍生之困擾。
五、驗收合格之建物圖說函送本府工務局(建管處)及警察局備查。
六、 工程因實際需要(如營運通車、開放使用等)須先行使用工程之任何部分,工程處應依
契約規定與施工廠商會同維護接管單位協商認定移交範圍及雙方權利與義務後,就該部
分先行辦理竣工及驗收,並於工程部分竣工前依驗收之權責簽報核准後(局監驗工程則
簽報局長核准),辦理部分竣工及驗收。
七、 須辦理初驗者,工程處應於收受監造工務所提送竣工全部資料之日起 45 日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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