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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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若接地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
護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第 24 條)
( 三 ) 接地線與接地電極(銅排者)之接續應採用熔接(不宜用錫焊)且整條接地線應
使用無接頭者,否則應採用可靠之壓接為宜。
( 四 ) 接地線裝置後,自距地面上 2.5m 起至深入地下 0.5m 止應以木槽板或非磁性金
屬管遮蔽之,不得已要用鐵管時,鐵管之兩端應與導線連接,使該鐵管亦為導體
之一。
( 五 ) 避雷針接地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置 2 條
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 100m。每超過 50m,應增設一條,其超過部分不足
50m 者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間之距離儘量平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
篇第一章第五節第 25 條)
( 六 ) 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須在 20cm 以上。
( 七 ) 接地線應儘量避免連接,若連接須以銅焊或銀焊為之,不得僅以螺絲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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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距離避雷針導線 1m 以內之金屬落水頭、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 14mm 以上之
銅線予以接地。
五、接地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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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接地須用厚度 1.4mm 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 0.35m ,或用 2.4m(或 3m)
長,19mm 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二支以上,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 3m
以上,或地下水位。一個接地導線引下至二個電極時,二個電極之間隔應在 1 支
接地棒長度以上,接地極之接地電阻應在 10Ω 以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
篇第五節第 25 條)
( 二 ) 在土壤乾燥之土地或砂土地,即使採用數個接地極仍達不到良好之接地者,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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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5m 以上之 38mm ,絞銅線兩根或數根,結成放射狀埋設於深入地下約 0.6m 之
處,此種土壤如注入食鹽等當可降低接地電阻,但其效用僅有數年,除非有人注
意每隔數年重新人工處理一次,否則切勿採用。
5.4.4 電離式避雷器
電離式避雷器係根據彿蘭克林(Franklin)避雷針的原理於突針部分設置如「高壓電暈
放電電源」或「放射線電離源」等把空氣電離以迎接雷擊,原理與傳統式避雷針相同,但可
把保護範圍擴大,相對把所需避雷針的高度降低,其接地線、支撐及接地極皆與傳統式避雷
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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