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7 捷運機廠設備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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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綜上述主要之設備之差異,其他例如空壓機、堆高機、底盤清洗機、噴漆房、起重機與

            倉儲系統等,膠輪系統與鋼輪系統差異則不大。

            2.1.3 機廠功能

                 依整體路網規設考量以設定機廠之建造等級規模需求,但配合基地之取得及實際面積與

            線形進行圖面之放樣布設及調整;最後再確定該座機廠應具備之功能為何,不外以下列考量。
            (機廠配置圖詳如圖 2-1-2 ~圖 2-1-5)
            一、提供電聯車、各類軌道及維修用車輛、維修設備、備品及材料之儲存。

            二、 執行電聯車、道旁設備、維修用車輛以及其相關子系統與支援捷運系統相關設備之定期
                 檢查、預防維修、故障排除、組件校調、大修或翻修工作。

            三、提供電聯車之卸載接收、儲放、調派之場所。
            四、提供列車卸載組合之場所。
            五、執行電聯車之內部清潔和外部清洗。

            六、 機廠內需提供有關人員、車輛、機具和設備等通暢的道路網,包括主要出入通道、緊急
                 通道和維修用通道。

            七、提供維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足夠的停車空間。
            八、  需有足夠的安全防護、防火設施,其中包括大門警衛、適量的照明和安全圍籬等完善之
                 逃生設計。

            九、 需有一處有圍籬和通行道路之戶外材料儲存場所以提供大件或軌道及零配件之組件的儲放。
            十、需有一燃料儲存區和燃料泵送設備以供應設備所需之汽柴油燃料。
            十一、 需有牽引動力變電站以作為機廠路軌牽引動力之來源。

            十二、 需有設施動力變電站以作為廠區內設備、控制、運作所需之動力之來源。
            十三、 需有一中央控制塔臺以作為機廠內車輛調度或區域性車輛調度之控制。
            十四、  其他支援設備,如污水處理廠、行政中心、訓練中心、實驗室以及電聯車測試軌的設

                   置等也需依機廠等級或路網需求列入考慮。

            2.1.4 機廠設計準則


                 機廠設計準則係於既有之基地及線形限制條件下,作最有利於已核定機廠等級規模及建
            造經費與預算限制下最大功能之發揮;通常考慮完整性及路網內機廠功能之互補性。
            一、考慮車輛、機具、設備和人員之最佳動線與安全之作業。

            二、需允許人員和車輛、機具、設備等具有足夠與安全的工作與移動空間。
            三、需提供足夠的人員、材料、機具、設備和修理工具。
            四、 需設計以最少的人員需求、最少的維修時間需求及最少的設備花費以執行上述各項業務。

            五、需擁有最大的彈性與適應性以面對未來的維修工作調整及擴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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