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5 捷運通訊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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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十一 ) 靜電傷害防止。

                 ( 十二 ) 臨時配線絕緣被覆保護。
            四、停電作業

                 ( 一 ) 電路開路後應採取停電作業標示作業。
                 ( 二 ) 高壓線路應設置操作指示燈以識別電路無負載。

            五、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 一 ) 檢查低壓電路應使用絕緣防護具或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設備。

                 ( 二 ) 高壓活線作業安全措施。
                 ( 三 ) 特高壓電路或礙子作業安全措施(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保持接近界限距離)。
                 ( 四 ) 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作業之防護(設置護圍或裝置絕緣用防護設

                      備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或採取人員監視。
            六、現場工的用電管理

                 ( 一 ) 電力設備應置專任技術員、電機技師等負責安全維護。
                 ( 二 ) 高壓以上作業之告知、監督指揮。

                 ( 三 ) 變電發電場所應有適當照明,以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 四 ) 電氣設備之水平工作空間。
                 ( 五 ) 絕緣防護裝備、防護具、開關操作棒等定期檢查。

                 ( 六 ) 電氣技術人員之職責:
                       1.  隨時檢修設備,遇有火災或重大故障時,應切斷電源,並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
                         理。

                       2. 電線接頭應確實接牢。
                       3. 拆裝保險絲前應先切斷電源。

                       4. 使用橡皮手套用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
                       5. 熟悉各項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 七 ) 防止電氣災害,工作人員規定事項:

                       1. 非合格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
                       2.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並簽字。復電時,應

                         由原掛簽人取下,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
                       3.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接近或通過電氣設備。
                       4. 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如有鎖扣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

                       5.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
                       6.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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