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4 捷運供電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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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捷運供電系統用電申請與台電公司界面
13.3.3 契約容量之訂定
一、契約容量的訂定
契約容量的訂定是依據主變電站供電範圍內之設備使用量來訂定的,千伏安(kVA)為
訂定契約容量之單位,契約容量僅與每月之基本電費有關,與流動電費無關。需量契約容量
以雙方約定最高需量(15 分鐘平均)為契約容量計算標準。如果當月之最高需量超過雙方
訂定的契約容量,則必須另外支付超約罰款(超過契約容量的 10% 以內繳交二倍罰款,超
過 10% 以上繳交三倍罰款),因此如何訂定合理的契約容量,又不至於被台電公司罰款,
實在是一門深入的課題。
二、需量自動控制系統
裝置需量自動控制系統可以讓使用單位在瞬間用電需量超過契約容量時,關掉不必要之
負載,以降低 15 分鐘平均值至契約容量以下,長期下來,應可節省可觀的超約費用。但是
目前捷運系統並未做如此之設計,而臺北捷運公司則自行裝置一套可以監視投捷、華捷、興
捷及秀捷之需量監視系統,可以監看每月之最高需量及用電量,再據以調整各主變電站之契
約容量,也算是類似的裝置了。
三、捷運系統完工初期
由於捷運系統完工初期(測試階段)用電量並不大,因此由本局向台電公司要求分次送
電(依據用電狀況逐次調高契約容量,並非依據用電計畫中之估計值);所以配合考量到電
費之節省及台電公司對於電表計算之準確度要求,必須配合本局分階段的訂定契約容量。
13.3.4 諧波含量測試注意事項
供電系統工程現場整合測試(Field Test)-諧波含量測試(Harmonic Content Test)必須
將自身變電站斷電以量測 161kV 供電來源(即台電公司一次側之諧波含量)的背景值,而
且此量測必須持續 24 小時,以瞭解一天之間的背景值變化;因此如契約規定或環境因素必
須與已營運路線區段之主變電站配合時,則將造成其他相鄰主變電站必須配合斷電轉供而超
約,超約罰款視量測點之主變電站之契約容量而定。如要避免這種情形,唯一的方式為完工
送電後,在測試環境許可的情形下,盡快進行諧波含量背景值量測。
第四節 完工階段
13.4.1 各標提報竣工
一、主變電站併入系統所需資料
( 一 ) 高壓需量用電登記單(圖 13-4-1)
( 二 ) 自備變電所竣工檢查表(圖 13-4-2)、自備變電站竣工報告單(圖 13-4-3)
( 三 ) 供電線路試送電方式聲明書(圖 13-4-4)
( 四 ) 供電設備試驗合格聲明書(圖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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