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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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各階段土地開發案例
第四章 各階段土地開發案例
捷運初期路網中捷運開發區之共構捷運設施係併同捷運主體工程一併設計、發包及施
工,DDC 之服務工作包含捷運主體工程及開發大樓基本設計工作。初期路網捷運主體工程
於 76 年展開初步設計,土開辦法則於 79 年發布實施開發區之獎勵面積計算方式,於 81 年
獲交通部釋示,因法令及投資人進場就產品定位及設計方式初期路網共構工程常有變更設計
之情事產生,除增加變更費用亦對施工中之共構工程進度產生影響,初期路網共構工程設計
及施工常見問題如下:
一、 基地面積劃設不足布設捷運設施後剩餘空間(如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等空間)面積無法
符合建管法令需求,造成徵求投資人困難。
二、共構結構之樓梯數量、管道間數量及面積無法符合共構大樓之需求。
三、共構建物未先行留設足夠之退縮空間,造成日後申請建築執照之疑慮。
四、配合捷運工程開挖深度開發大樓地下室空間增加公設比增加。
五、配合捷運主體工程要求地主先行搬遷而建築線以內之開發大樓拖延數年遲未開工。
自 89 年 10 月起修訂土開辦法將聯合開發計畫修訂為規範性質之土地開發內容及管制規
定、修訂徵求投資人相關作業及共構捷運設施得交由投資人設計興建等規定,而本局亦配合
檢討變更都市計畫程序、概念設計、合理基地範圍及共構工程時程管控等。92 年訂定「捷
運土地開發基地內之捷運設施委託投資人興建契約」及協助融資機制。交通部又於 93 年 5
月修訂大捷法第 7 條修訂「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
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將開發改由主管機關主導,本局
94 年修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提供地主
得以開發後樓地板抵付及以優先承租承購方式參與開發之機會。因應共構捷運設施交由投資
人興建並由本局支付建造成本及土開相關作業模式改變,及減少初期路網 DDC 難以機動應
付審議機關及地主要求,89 年後之新莊線及松山信義線均由本局自辦概念設計。其後因本
局組織調整及人力配置限制已不再辦理概念設計,萬大 1 期及南北環 2 期工程開發大樓之基
本設計則併入捷運主體工程細設標標契約中,委由 DDC 執行基本設計工作。本章臚列初期
路網、後續路網、萬大 1 期及最新之南北環 2 期工程開發案例及基本設計案例之成果,詳第
一節至第四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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