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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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文件管理
四、土建設計基本調查資料(測量調查、管線調查、地質調查報告)
以土建設計基本調查契約執行作業 QSOP-F8005 為管控,摘述如下:
( 一 ) 對捷運規劃之路線,其調查範圍係以捷運路線沿線兩側各 50 公尺帶狀走廊為範
圍,車站、明挖覆蓋隧道部分為沿線兩側各 100 公尺,以涵蓋車站所有出入口及
通風口附近區域,機廠預定用地範圍向外延伸 20 公尺為原則。
( 二 ) 進入私有土地作業前,必先取得權屬機關或所有權人許可,必要時本局需協助發
函相關單位辦理施測許可。
( 三 ) 本調查工作屬勞務採購,倘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新臺幣 1 仟萬元整),初
驗(複驗)時得免派監驗人員;驗收(複驗)時需請上級機關派員監驗,並通知
本局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會同監驗。
( 四 ) 本調查工作倘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初驗(複驗)時由承辦單位自行派員驗收,
驗收(複驗)時需通知本局會計室派員監驗及政風室派員會同監驗。
( 五 ) 本調查工作之初驗(複驗)、驗收(複驗)及紀錄簽核後即存祕書室;最後完成
之報告、圖說、成果簿及電腦檔分送本局綜規處、土建處、圖資室及相關工程處
存參,地質調查資料除分送上述單位外,須另分送臺北市議會及經濟部中央地質
調查所存參。
( 六 ) 本調查工作自開工迄完工期間需不定期抽查外業,抽查次數至少 2 次。對需全程
監工之標案,則由主辦單位專案簽報,並留存監造紀錄。
( 七 ) 本調查工作各階段成果資料以「技術文件處理表(TARF)」或「技術文件線上簽
核系統(TARF2)」分送相關單位審查,奉核成果報告以公文書分送相關單位。
土建設計基本調查執行作業流程圖如圖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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