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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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十、內部品質稽查:

                 ( 一 ) 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1.  稽查計畫:開工通知日起 180 天內廠商應對本工程組織辦理第一次全面性品質

                         稽查,爾後每年至少辦理 1 次全面性品質稽查,以確保品質計畫之適切性與有
                         效性。
                       2. 稽查作業說明:至少應包含稽查對象、時程、範圍,稽查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3.  稽查作業應由廠商之公司中,經檢定合格或完成內部品質稽查訓練且與稽查範
                         圍無直接責任之非本工程組織人員執行,品管負責人應配合參與作業。

                       4. 稽查報告應於稽查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工程司備查。
                       5.  內部品質稽查為品管人員或公司品管部門對工地管理組織人員落實品質管理作
                         業程序(包括品質計畫、施工計畫等)及程度所作稽查,為一項內部系統化及

                         獨立性的查驗,以判定工地執行之各項品質活動之有效性,且能適切地達成目
                         標及工程主辦單位之要求。依稽查結果發現之問題,應適當辦理改進、矯正與
                         預防。

                 ( 二 ) 廠商管理階層對工地品質執行情形亦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審查,應包括:
                       1. 稽查結果之回饋情形。
                       2. 已完成部分與契約之符合性。

                       3. 矯正與預防措施之狀況。
                       4. 對管理階層審查後之改善與追蹤措施。

                       5. 廠商管理階層於實施審查後,應提出下列相關措施與決定:
                       6. 為維護品質管理系統有效性之改進措施。
                       7. 對契約要求之成品的改進。

                       8. 資源需求。
                 ( 三 )  內部品質稽查之程序(表 3-2-20 ~表 3-2-24),可以稽查權責、稽查範圍、稽查
                       頻率、稽查流程來說明:

                       1. 稽查權責:
                         (1)  說明品管人員(或品管部門)執行內部品質稽查之權責。

                         (2)   另廠商為確保品質管理系統能適切及持續有效,可對工地辦理定期或不定
                             期審查,以對品質管理系統是否有須改進及變更,進行適時之評估。
                       2. 稽查範圍:

                         稽查作業,應預先擬定稽查細項,訂定稽查查對表,稽查重點至少應包括下列
                         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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