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捷運技術 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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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呂文儒 吳甹倫  小碧潭支線列車運行噪音之改善


















                         圖 33:防音設置固定拉索                                    圖 34:安裝完成噪音量測
                 廠商於現場施工初期共分為兩班制進行日、夜間之施工,施工中曾因廠製過程略有延誤
            及天候因素等影響,其進度稍有落後,為期趲趕進度,乃於施工後期防音設施吸隔音牆板之
            安裝階段增加現場工班及人力,並向臺北捷運公司租借工程車組協助物料之搬運,於每日小
            碧潭支線非營運時段僅有之 4 小時時間內全力完成,其施工人員為求突破之精神獲得佳許。

            (三)成果

                 廠商於防音設施安裝完成後,委託政府認證之第三公證單位於 94 年 4 月 18 日及 94 年 6
            月 25 日進行測試,並依契約規定提送環境噪音監測成果報告書,本局南區工程處於接獲該報
            告書後,隨即辦理驗收作業,經 94 年 6 月 1 日及 94 年 7 月 5 日驗收及驗收複驗後,確認廠
            商之防音設施均已達契約規定之噪音改善目標,其結果如下:

               1.  各驗收點於捷運營運時段最大音量(Lmax)平均值均降低達廠商承諾之保證減音量,其
                 各點之減音量如表9所示。

                        表 9   防音設施設置後之營運時段最大音量(Lmax)平均值及減音量
                                 改善前營運時段最大               改善後營運時段最大                改善後減音量
                       量測點
                                 音量平均值(dB(A))             音量平均值(dB(A))                (dB(A))
                        A 點              70.7                     61.5                  9.2
                         B 點             72.5                     61.4                 11.1
                         C 點             71.1                     61.7                  9.4
                        D 點              69.2                     59.5                  9.7
                         E 點             66.3                     57.4                  8.9
                         F 點             64.1                     54.5                  9.6

               2.  各驗收點於捷運營運時段之8分鐘均能音量(Leq)值符合『環境音量標準』第十一條規
                 定之第二類管制區噪音改善標準。

                 於 94 年 6 月 1 日辦理驗收時,依廠商所提之環境噪音監測成果報告書,其中驗收點 D、
            E 點之捷運營運時段最大音量平均值(Lmax),未符合廠商所提之最小保證減音量,經廠商
            與本局南區工程處研討後發現,因驗收點 D、E 點對應之小碧潭支線區域,係於兩圓曲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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