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捷運技術 第33期
P. 206
200 呂文儒 吳甹倫 小碧潭支線列車運行噪音之改善
圖 33:防音設置固定拉索 圖 34:安裝完成噪音量測
廠商於現場施工初期共分為兩班制進行日、夜間之施工,施工中曾因廠製過程略有延誤
及天候因素等影響,其進度稍有落後,為期趲趕進度,乃於施工後期防音設施吸隔音牆板之
安裝階段增加現場工班及人力,並向臺北捷運公司租借工程車組協助物料之搬運,於每日小
碧潭支線非營運時段僅有之 4 小時時間內全力完成,其施工人員為求突破之精神獲得佳許。
(三)成果
廠商於防音設施安裝完成後,委託政府認證之第三公證單位於 94 年 4 月 18 日及 94 年 6
月 25 日進行測試,並依契約規定提送環境噪音監測成果報告書,本局南區工程處於接獲該報
告書後,隨即辦理驗收作業,經 94 年 6 月 1 日及 94 年 7 月 5 日驗收及驗收複驗後,確認廠
商之防音設施均已達契約規定之噪音改善目標,其結果如下:
1. 各驗收點於捷運營運時段最大音量(Lmax)平均值均降低達廠商承諾之保證減音量,其
各點之減音量如表9所示。
表 9 防音設施設置後之營運時段最大音量(Lmax)平均值及減音量
改善前營運時段最大 改善後營運時段最大 改善後減音量
量測點
音量平均值(dB(A)) 音量平均值(dB(A)) (dB(A))
A 點 70.7 61.5 9.2
B 點 72.5 61.4 11.1
C 點 71.1 61.7 9.4
D 點 69.2 59.5 9.7
E 點 66.3 57.4 8.9
F 點 64.1 54.5 9.6
2. 各驗收點於捷運營運時段之8分鐘均能音量(Leq)值符合『環境音量標準』第十一條規
定之第二類管制區噪音改善標準。
於 94 年 6 月 1 日辦理驗收時,依廠商所提之環境噪音監測成果報告書,其中驗收點 D、
E 點之捷運營運時段最大音量平均值(Lmax),未符合廠商所提之最小保證減音量,經廠商
與本局南區工程處研討後發現,因驗收點 D、E 點對應之小碧潭支線區域,係於兩圓曲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