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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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結構





                 4.1.3.1.3 品管注意事項

                 一、 工程使用之 H 型鋼須符合合約 ASTM A36 與 ASTM A6 之規範,由於 H 型鋼吊置於兵
                     樁後永不拆除,故須採購新品。但因受到場地之限制,必需分批進場。

                 二、 H 型鋼於分批進場時,須提具出廠證明、進料單等相關資料,並會同有關單位清點及抽
                     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1.3.1.4 安全衛生事項

                 一、空氣污染防治
                     ( 一 ) 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必須加蓋帆布,以避免散落而污染空氣與地面。

                     ( 二 ) 進出工地之車輛及機具,其輪胎附著之污物,在駛離工地前均需在洗車臺上清洗
                           乾淨,才可駛出。進出口地面,經常沖洗以確保乾淨。其所產生之污泥水聚積在
                           集水井,以馬達抽至沈澱池處理後,清水才可直接排至工區旁之排溝,以維持排

                           水溝暢通。
                 二、噪音振動防治

                     本工法施工採用低振動與低噪音之車輛及機具,施工產生之噪音應不至於超出營建工程
                 噪音管制標準。

                 三、廢棄土處理
                     鑽掘之廢土,直接棄置於土桶內,再由怪手搬運至密閉式 20T 卡車上,或加以覆蓋帆布

                 後,運至核定之棄土場棄置。出土時間需避開交通尖峰時段與管制時間,並儘量安排於夜間
                 出土,以減少對交通之衝擊。

                 四、污水處理
                     本工法因屬安全套管鑽掘機工程,為乾式鑽掘並不會產生工程污水,可有效維持工區內

                 之整潔,不致造成環保公害之虞。
                 五、交通維持

                     當施工車輛及機具進出工地,加派交通指揮人員疏導人車通行,以維持交通之順暢並儘
                 量減低對交通之衝擊。

                 4.1.3.2 噴凝土施工

                 4.1.3.2.1 施工概要說明
                     兵樁施做完成後,工程主體之開挖接續施工。各階段開挖完成後應於 6 小時內,沿兵樁
                 間之開挖面上施佈噴凝土,以加強兵樁擋土功能之不足,並平衡土壤因開挖後消失之土壤平

                 衡土壓力(詳圖 4-1-38)若無法於開挖後 6 小時內施噴完畢,將暫時停止挖掘,並將暫以水
                 泥佈撒於開挖面,使開挖面形成一暫時之穩定狀態;或以約 1:2 斜坡土堤穩定已開挖面,防

                 止土壤崩落。噴凝土施工係依捷運工程土建「標準技術規範」及工程契約「特定條款」第
                 03360 章-噴凝土部分之規定,進行施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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