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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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章 本次監測結果數據分析

                                                    (舉例)


            2.1 空氣品質

            2.2 噪音及振動

            2.3 水文及水質

            2.4 土壤


            2.5 海象(鹽度、海洋、漂砂)

            2.6 海域生態

            2.7 陸域生態

            2.8(其他⋯⋯)

            說明:
            (1) 空氣品質、水質、噪音振動及土壤等各類監測項目,應儘可能以曲線或柱狀等簡明圖型
                表示,其他各類項目得以表列方式表示。

            (2) 以圖表示之監測項目,其表示方式為:以時間為橫坐標,各項之測值為縱坐標,並於圖
                中標明環境品質標準所規定之標準值。

            (3) 以圖表示之監測項目,其時間範圍應由監測作業開始(即由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期間開始)
                至本次結束為止。
            (4) 各項目測值之表示方法,如有訂定環境品質標準者應依其所規定之項目表示。例如空氣

                品質標準規定,一氧化碳(CO)有小時平均值與八小時平均值二種標準值,則一氧化碳
                (CO)測值就應以小時平均值與八小時平均值表示。

            (5) 以表列方式表示之監測項目,只須列出本次之監測結果,並列出以往各次之監測結果
                比對。
            (6) 上述之監測項目依承諾、審查結論、監測計畫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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