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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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章 本次監測結果數據分析
(舉例)
2.1 空氣品質
2.2 噪音及振動
2.3 水文及水質
2.4 土壤
2.5 海象(鹽度、海洋、漂砂)
2.6 海域生態
2.7 陸域生態
2.8(其他⋯⋯)
說明:
(1) 空氣品質、水質、噪音振動及土壤等各類監測項目,應儘可能以曲線或柱狀等簡明圖型
表示,其他各類項目得以表列方式表示。
(2) 以圖表示之監測項目,其表示方式為:以時間為橫坐標,各項之測值為縱坐標,並於圖
中標明環境品質標準所規定之標準值。
(3) 以圖表示之監測項目,其時間範圍應由監測作業開始(即由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期間開始)
至本次結束為止。
(4) 各項目測值之表示方法,如有訂定環境品質標準者應依其所規定之項目表示。例如空氣
品質標準規定,一氧化碳(CO)有小時平均值與八小時平均值二種標準值,則一氧化碳
(CO)測值就應以小時平均值與八小時平均值表示。
(5) 以表列方式表示之監測項目,只須列出本次之監測結果,並列出以往各次之監測結果
比對。
(6) 上述之監測項目依承諾、審查結論、監測計畫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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