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5 捷運通訊系統實務
P. 70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5.3.4 放影設備


                 數位錄放影設備(須內建足夠的影像儲存容量,並包含 29 吋以上薄型彩色電視機一臺,
            機櫃一組),錄放時可檢覽全螢幕、4 分割畫面,並可選擇特定畫面為全螢幕檢視功能,其
            影像以清晰可辨識為原則。歷史影像進行回播監看時,應有 2 倍~ 64 倍(包含但不限於)

            播放速度供選擇且不可有監看影像長度之限制;另影像下載亦不可有影像長度之限制,下載
            花費時間應為影像長度時間之一半以內且為單一檔案。監視系統管理平臺應具有樹狀結構與
            電子地圖可直接點選攝影機進行監看,亦可將選擇完成的各種分割畫面,組成影像樣板,提

            供後續快速調閱影像,並可將設定完的樣板進行輪跳功能。此外,系統應具有帳號管理、監
            看權限設定、管理權限設定、浮水印及操作紀錄功能,其管理及紀錄應納入資料庫儲存,可
            分析及統計每日使用流量、操作人員使用次數、時間及下載次數等,且查詢之資料須能以電

            子檔匯出。






























































                                                          56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