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4 捷運供電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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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捷運供電系統用電申請與台電公司界面
工程施工階段陸續應辦事項:
一、自備變電所(主變電站)防情燈管事項
( 一 ) 須向當地警察民防管制中心辦理事項
1. 防情電話之裝設。
2. 該主變電站防情管制事宜。
( 二 ) 須向台電公司營業處辦理事項
1. 出具空襲時電力限制暨燈火管制斷電操作承諾書。
2. 向電信局申裝專線電話或具有「話中插接」功能之調度專用電話至台電公司供
電之變電所(由轄管之營業處指定)。
( 三 ) 注意事項:由於 161kV 主變電站建築物必須符合「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
制執行辦法」第 13 條規定,故該建築物之窗戶均需加裝遮光設備(如窗簾等)以
符合法規規定,於此提醒是因為工程設計單位如於初期即放入契約規劃此需求,
未來在送電前即毋須再配合法規要求加裝而產生變更設計。
二、主變電站免用建照公文
由於本局之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車站、變電站、行控中心、機廠、停車場等建築物均
已奉行政院核准依建築法第 98 條規定核列為「特種建築物」,故得免申請建照(如圖 13-3-
1)。由本局所轄管土建工程處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核備即可。
三、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如故障電流分析(交流系統分析結論)、諧波分析、保護電驛計畫(含保護電
驛設置資料、保護電驛曲線、保護電驛設備資料)、供電系統單線圖、主變電站設備配置安
裝詳圖等,皆為捷運供電系統廠商之契約規範送審文件,故屆時請廠商直接提送核定文件供
台電公司審閱,詳參圖 13-3-2 ~圖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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