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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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六 ) 地下室應預留接地線箱,提供開發大樓電氣設備、電信設備、避雷設備銜接使用,
並注意接地線箱位置應合理,不得直接放置於停車位及車道上,避免影響共構設
計車位及車道使用。
四、其他臨時設施預留如下:
( 一 ) 建築物內部應有簡易照明、樓板及門扇、蓋板、合理預估管線穿越處預留開口防
墜等臨時性安全防護設施。
( 二 ) 共構樓層頂層之樓地板或屋頂應有防水層,並有臨時性排水,落水口連接可供未
來續接之屋頂排水管,樓梯間、電梯間等開口應有臨時止水墩。
( 三 ) 預留之續接柱、續接樑應有防水及保護措施。
( 四 ) 出入口、地下車道出口及共構樓層頂層應有臨時管制圍籬或門板。
五、 其餘未盡事項仍應遵守建築技術規則、各機電設備相關法規規範及各地方主管機關所頒
訂自治法規之規定,應以機關通知之共構備查日為設計法規依據時效;考量合理可接續
設計及施工順序,以事後難以補行施工之工項為優先預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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