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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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件 6、共構工程屬開發大樓部分施工完成度及設備預留規定




                                                          110 年 2 月 1 日北市捷聯字第 1103002163 號函訂定



                 一、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30 條規定於開發用地內先行構
                     築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共構工程,為規範辦理共構工程屬開發大樓部分設計及施工,使

                     各捷運開發區之完成度及機電設備預留有一致標準,並使未來投資人能接續設計及施
                     工,特訂定本規定。

                 二、建築物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度如下:
                     ( 一 ) 主要構造包含基礎、主要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地下室外牆,以及共構樓層

                           頂層之樓地板或屋頂,皆應施工完成,並預留續接柱、續接樑。
                     ( 二 ) 續接柱、續接樑若包含柱頭鋼筋,應將鋼筋續接器以塑膠蓋封口,再以膠帶纏繞
                           保護後,以低強度混凝土澆灌柱頭保護鋼筋,防止鋼筋腐蝕。

                     ( 三 ) 建築物地上層外牆應以臨時性或永久性構造施工完成,如為臨時性構造亦應具耐
                           風及防雨水功能。

                     ( 四 ) 建築物依法規設置之各座直通樓梯,其踏階、牆壁皆應施工完成,考量安全性應
                           有安全防護措施,其樓電梯間完成至共構樓層頂層以上再加一層。
                     ( 五 ) 各機電設備空間機房、昇降機道、昇降機間、機坑、各類管道間之牆體、水箱整

                           體等鋼筋混凝土構造皆應施工完成,僅門扇、蓋板、合理預估管線穿越處預留開
                           口、套管或預埋管線。
                     ( 六 ) 如未設置地下室汽車坡道之共構工程,應預留未來設備安裝吊裝口,吊裝口得視

                           情形與汽車昇降機道或其他垂直管道合併預留。
                 三、建築物各機電設備管線預留如下:

                     ( 一 ) 共構範圍內應設置臨時排水設施、排水泵浦,以排除共構範圍內可能之進水。排
                           水設施包含各機房空間內、昇降設備機坑、地下停車及汽機車坡道之截水溝、排

                           水落水口,並連接至廢水池。
                     ( 二 ) 應設置地下室外牆內側排水導溝、複壁基座及落水口,並連接至廢水池。
                     ( 三 ) 地下室外牆應預埋各機電設備對外連接之引進管及排放管,預埋位置應考量道路

                           外管可銜接位置、相對應機房及垂直管道間位置,以避免對地下室外牆二次施工
                           及管線延伸過長情形,各機電設備包含電氣、電信、給水、污水排放、雨水排放。

                     ( 四 ) 地下室筏式基礎應預留雨水儲集滯洪設施、消防水池、污水廢水池及其除油沉砂
                           槽,各水池應明確區分,並預埋進水管、連通管、通氣管、放流管等相關管線。
                     ( 五 ) 污水廢水池視所在地道路下方污水幹管埋設情形,應預留具有處理至符合排放規

                           定之功能,並先設置排水泵浦及排水管線,以免廢水池滿後回淹至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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