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前項授權期間應依申請目的之計畫或作業期間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三年。 授權期間內申請人得申請更新資料,其費用依原價百分之十五計算。 授權期間屆滿或終止,申請單位仍需使用時,應重新申請。 第九條 依本辦法申請使用捷運建設技術資料者,其資料僅限使用於單一特定計畫,如 欲應用於其他計畫應另行申請並付費。 第十條 依本辦法所收取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公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捷運局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0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