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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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前項授權期間應依申請目的之計畫或作業期間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三年。
                         授權期間內申請人得申請更新資料,其費用依原價百分之十五計算。

                         授權期間屆滿或終止,申請單位仍需使用時,應重新申請。
            第九條            依本辦法申請使用捷運建設技術資料者,其資料僅限使用於單一特定計畫,如

                         欲應用於其他計畫應另行申請並付費。
            第十條          依本辦法所收取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公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捷運局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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