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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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附錄 3
臺北市捷運建設技術資料申請使用收費辦法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捷運工程技術發展,維護捷運建設技術資
料資源及知識經濟價值,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捷運建設技術資料如下:
一、文件類:為捷運工程各階段所產製之技術資料及各類業務作法。
二、 圖說類:依照各類工程性質、內容所規劃、設計之工程圖說,如工程基本
設計圖及細部設計圖等。
三、 電腦應用軟體類:捷運局自行研發程式(含使用手冊)、相關電腦應用系
統及資料檔。
第四條 申請人分為二類:
一、 教育單位:指依大學法第四條或專科學校法第二條,經教育部立案設立之
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 非教育單位:前款以外之申請人。
第五條 申請使用捷運建設技術資料時,應填具申請書、授權使用契約書,備齊承作計
畫、委託計畫等證明文件,向捷運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繳費、取件。
捷運局得視申請捷運建設技術資料之性質,限制其使用用途及方法。
第一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六條 捷運建設技術資料之使用,以與捷運建設、營運有關之學術研究、委託研究及
工程使用為限。但經捷運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教育單位身分使用者,不得將申請資料作為商業使用。但其作商業使用者,依
非教育單位收費標準計費。
第七條 依本辦法使用之捷運建設技術資料,符合下列情形,於簽署著作權授權使用契
約書並經捷運局書面同意者,得免予收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間互有資料交換。
二、具有與捷運建設、營運相關之公務需求。
三、依法得免予收費。
第八條 申請人之著作權授權範圍、利用方式及授權期間應依契約書內容使用,並依法
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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