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7 捷運機廠設備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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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機廠共同設備項目施工與測試實務
( 八 ) 管路安裝是否確實(有無洩漏)。
( 九 ) 主要施工項目
1. 洗車機 A1 組
2. 洗車機 B1 組
3. 灑水拱門(G0 站側)1 組
4. 灑水拱門(駐車廠側)1 組
5. 水及清潔劑供應系統(含相關桶槽,泵浦,閥類,水管等)1 組
6. 控制箱,控制桌,控制盤 1 組
7. 洗車機軌道 1 組
8. 通信電纜至行車監控/供電系統 1 組
3.3.2.2 安裝作業查核
一、 針對 3.2.2.1 各項機廠設備由廠商依核定之安裝計畫(含施工圖)及分項品質計畫之自
主檢查表,於現場安裝完成後進行自主檢查,依契約規定時限內以「工程審驗申請單」
提出申請,並檢附各項相關核定之送審資料清單,提報監造工務所申請施工安裝抽查作
業,經監造工務所審查符合相關契約規範後方可進行,監造工務所依核定之監造計畫及
工程審驗施工抽查作業程序進行現場施工抽查。
二、 監造工務所應監督施工廠商於每一檢驗停留點完成其施工、安裝、製造、測試階段,須
依據契約圖說、規範及品質計畫等之規定自行檢查,廠商並依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核可
之自主檢查表逐項填列,並經施工廠商工地授權代表、品管負責人簽認(屬重要施工項
目者,應經工程司核定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合格後通知監造工務所抽查。
三、 監造工務所應依據各類施工抽查工作說明書之檢驗停留點及核准之施工品質抽查記錄表
辦理抽查或全面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填寫於「施工品質抽查記錄表」經雙方簽認,對不
符合設計圖說、規範或契約規定之施工、安裝、製造及測試成果均視為缺失,抽查單位
須於「施工品質抽查記錄表」之「備註欄」內詳細註明不合格事項並於監造日報記載,
抽查缺失經施工廠商及時完成改善,應檢附改善前中後並通知監造工務所複查;抽查時
若有嚴重缺失、缺失複查未能及時完成改善者,應請施工廠商填寫缺點改進工作指示通
知/回報單,依循契約規定及品質計畫改善後始可申請複查。
四、 綜上;監造工務所依工務管理手冊「第四冊機電施工抽查手冊」之「機廠設備工程安裝
抽查作業」進行抽查並填寫「安裝品質抽查記錄表」審核通過後函發廠商備查,廠商方
可進行下一階段之廠商自主測試作業及現場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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